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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日期:2017年03月25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7日

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拓宽产业用地供应来源,实现产业用地资源最优化配置,本着市场调节、优化配置、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搭建专门的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负责我市产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需求信息收集及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三条  根据近期建设与土地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土地主管部门将产业用地区位、规模等每季度在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上公布。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可用于产业发展的用地信息在该平台上公布。

  第四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供需服务平台公布的地块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明确各地块产业导向。

  第五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市产业主管部门产业导向结果结合企业用地需求信息,采取用地预申请的模式组织产业用地供应。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方案的拟定和审定,依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府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进入市场。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免予收取按深府〔2011〕198号文规定工业类用地需缴纳的地价。

  此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提出持有物业、股份配给等条件,具体比例在挂牌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对于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在先行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入市场: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70%纳入市国土基金,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选择此方式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在成交后继续持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物业专用于产业配套,并在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以上述方式进入市场的,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应当在成交之前签定,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补偿款。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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