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法治观察 ▏想起了张海超 ——三评全国首例尘肺病医生获失职罪案

日期:2018年06月29日 |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  作者:华商龙岗律师 | 字体:

——三评全国首例尘肺病医生获失职罪案

微信图片_20180703145526.jpg

七名被依法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的煤矿工人因涉嫌诈骗社保待遇被抓了!注1


这世界只有你想不到的事,没有你碰不上的事。


贵航三医生案注2被媒体批露当天,我就有一个非常不好的预感,估计会有被诊断为尘肺病的矿工被调查。我也一再暗示自己,不应该把人性想象得太阴暗,更不应该把有关部门想象得太没脑子,再怎么样也不至于因为某个企业的一封举报信就把一众医患通通提溜起来。

其实我不愿顺着这个负面心理想下去的,是另一个更为深层的顾虑。毕竟是社保待遇纠纷,更何况是一些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尘肺病是什么,是不死的癌症,是比癌症更恐怖的绝症,是抻着肠肚猴着身子毫无人样尊严地数着日子等死的那一个那一批,就这样的一些个患者,谁还真能把他们关起来,并且抓他们的理由不过是八杆子打不着的所谓诈骗?要真是这样,我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之邦,我工人阶级乃主人翁的泱泱中华,其最基础的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其最低水平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会因为一个企业主的不满,并且是在社保基金承担了相当部分待遇之后仅由其企业承担一部分待遇、并且的并且是在社保待遇已经打到企业账户之后,仅仅因为已被依法诊断为职业病、本该早就享受到这最低水平的待遇而在反复交涉之后终于支付了这法定的待遇,之后,再行举报,而就因为这样的一种举报,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走完漫漫一年余的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报之路的七位尘肺病患者,居然就被莫名其妙地逮起来,并且一关就是一个月,并且取保候审超过两年依然毫无结论……如此种种,其让世人如何看待,同为此国公民,我等又情何以堪?!

七级伤残的尘肺病矿工张元海,其实际从企业拿到的全部工伤待遇不到十万元,请注意!是全部工伤待遇,包括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不成文的规定,领完这三样待遇,企业就可以大手一挥拜拜了,双方连基础的劳动关系也没了,日后这患者是死是活是好是歹,基本上就和企业无关了。而即使按最保守的治疗,七级伤残的一期尘肺病患者,十万元的医疗费也耗不过三年两载,然后呢?天知道!

十万元,等于买下了矿工张元海的后半辈子。

而即使这样,拿到这笔买命钱后仅一个月,张元海进去了。

我再次想到了张海超。

我其实早就想起了张海超。在贵航三医生案被批露的当天,作 为一个长期关注职业病的律师,我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张海超。



为什么?


2009年6月,没错,也是在2009年,也是在6月,在东莞工伤工人刘汉黄因企业百般刁难愤而举刀相向并最终致两死一重伤的同一时间,已经病入膏肓四处求医债台高筑并且是多位专家都私下明确告知其所患即尘肺病而法定的诊断机构仍然拒绝为他出具职业病结论时,河南新乡尘肺病人张海超依然单纯而执着地相信法律和专家,以为只要把疾病的真实情况确定了,职业病结论应该是可期待的。他选择了开胸验肺,他当时未必有壮士断腕的悲怆。但即使如此,即使为他执刀开胸的专家明确告诉他患的就是尘肺病,但法定的诊断机构依然否定了他的职业病诉求。如果不是后来因为偶然的媒体介入,再残忍的维权,未必又能促成本该依法进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而十年之后,我们谁又还记得,那年的6月,某个三期尘肺患者曾经自残如此?还有什么比这更让人绝望的遭遇?

张海超事件之后,多少因缘于此,《职业病防治法》随之启动了修改。修法之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启动门槛是低了许多,仅管实务中仍有太多的患者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拿不到职业病结论,但至少诊断鉴定的大门是敞开的。很多人也善良地认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问题就此解决,或者至少不再有“开胸验肺”的悲剧了。但2013年8月,山东济南发生了张昌年持刀劫持人质事件。而在此前,张昌年早就在各种场合表明要效法张海超维权,只不过,最终他没有选择自残,而是以另一种极端方式吸引了媒体的关注,从而得偿所愿。

开胸验肺也许只有一次,张海超之后有张昌年,张昌年之后呢,我们当然希望世界太平。

但2018年6月,贵航三医生案却再次让这个世界为职业病抓狂,只不过,这次故事的主角不再限于患者,连诊断医生也一并被揉了进来。这一次没有开胸验肺,也没有劫持人质,但这一次的事件显然更为极端更为怪诞也更让人无语。

想想看,医生与患者素不相识,患者病了求医问诊,医生对照标准闭门诊断,上万次的诊断给出了1600余份确诊职业病的结论,这确诊的概率究竟是多了还是少了无法评述,但有一点至少三位医生是问心无愧的,那就是他们没有收受职业病患者的好处更没有因此才给他们出具有利的诊断结论;但那又如何,忽然间就被人举报,身陷囹囿。而患者呢,工作是在煤矿,长期接触的是煤尘,病了,咳了,是煤矿指定的诊断医院,职业史和职业接触史也都是煤矿提供的,最后诊断上职业病了,好不容易拿到补偿,一转身,自己就莫名其妙地成了诈骗犯。

这个过程中,三位尘肺病诊断医生固然愤懑不解:咱依法依规凭良心,怎么就犯罪了?而七位患者则更是惶惶:我都病成这样了,拿了可怜那么点补偿,连药费都不够,回家等死了(还真有一位从看守所回家没俩月就殁了的!),还先得抓进大牢,这都叫什么事呢?

在昨天完成的第二篇贵航三医生案评论中注3,我写了这样一句话:“医者对患者的同情,乃是医生这个职业天然的道德要求,而对这种天然同情进行指责、否定甚至处罚,则是一个社会根本性的反动、罪恶和无耻。”这样的评述当然比较激动,因为我确实以为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当真是无以复加了。


但今天看到七矿工被拘报道,才发现昨天的评论太过了。我应该马上修改:

如果医生基于对患者的天然同情而作出某种诊断结论也要被问罪,这个社会就太冷酷太无情了。但如果工人因为患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还要被问罪,那这个社会就太操蛋太无耻了。

如果一定要说文明社会依然盛行丛林法则,那这种丛林法则也总该还是向上竞争而不是向下无底线的竞争。对贵航三医生的问罪伤及的是人性中最柔软也是最珍贵的良知,而对七矿工的问罪颠覆的则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态框架:人都职业病了,还要夺回他那点微不足道的救命钱,这和从行将饿毙之人的口中撬走最后一粒糠渣又有何区别?!

我早就想到了张海超,我甚至早就想好评论题目,《想起了张海超》,而且框架也都一早拟好,还是强调职业病诊断制度要调整。但我并没有急着动笔,而是准备放在至少四评五评之后再写,在此之前,我想先充分地展开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疏漏的揭示、分析医者良知在职业病诊断中影响、重提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再建等等。但今天的报道让我无法冷静地按部就班,连已经确诊的职业病病人都会被抓被关,还要制度怎样去调整完善才能防范这种莫须有的问罪?

是的,除非报道完全失实,我敢说七矿工被刑诉就完全是莫须有,没有比这更荒唐的莫须有。

如果七矿工真要涉嫌诈骗,那最起码的前提是他们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被推翻,可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对涉案诊断结论的鉴定意见直到2017年10月才出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此可以推断公安机关至少在2016年启动对三医生和七矿工(请注意,对七矿工的侦查甚至还在三医生的侦查之前!)的诈骗罪侦查之时,是根本没有掌握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的鉴定意见的。那当时警方又究竟是依据什么来认定七矿工具有初步的诈骗犯罪嫌疑呢?难道就因为煤矿主的一个举报,或者就因为人社部门的一个反映,还是就因为上级部门的一次指令?

更何况,那还是长达一个月的侦查羁押,被关押的可都是被依法确诊的职业性尘肺病人!我就不信他们没有对侦查对羁押提出过异议,他们和他们的辩护律师就没有提出过哪怕是取保候审之类的变通处理意见,试问,他们的条件难道不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定要求吗?即使他们没说出来,七个人在审讯室在看守所那日里夜里的连咳带喘就没人能听见看见?!

不得不说,某些职能部门在本案中的表现实在令人担忧,尤其是其对职业病相关法律知识的极度欠缺。这倒是我有意在以后的系列评论中要展开的另一个主题,即职业病普法宣传教育问题。

但行文至此,我依然忍不住要特别点出当地人社部门的名。作为法定的工伤认定与社保核发部门,你们难道连最起码的法律审查常识也不具备吗?煤矿主举报医患勾结,那你的工伤认定结论是怎么作出的?就算你不能也无需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直接进行医学审查,但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照单全收,必要的劳动关系、职业史等等特别是用人单位意见你完全不去审查吗?他一个无证经营、事故频频、官司缠身的煤矿主昨天说全部诊断合法,今天忽然就全盘否定,还毫无根据地指责医患勾结,你就当了传声筒,直接报警了事?社保基金真要是流失,也是流失在你眼皮底下,那又作何解释?而且,那3000万巨额社保真是违法流失吗?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尘肺病?你不去查查尘肺高发的原因,却只盯着社保基金的支出,不去了解生产环境和劳动防护现状,却转而追究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尘肺患者,不去解决问题,先来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貌似有点这种意味?

还有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三位医生所涉案件还没到法院呢,你就急火火地终止了人家医院的职业病诊断资质,请问你依据的究竟是哪部法律哪条规定啊?你难道不清楚职业病诊断结论的作出除了诊断医生的意见,还得有诊断机构的把关,而诊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不正是你卫生行政部门吗?你难道不清楚职业病诊断之后还有两次鉴定吗?你难道不清楚读片差异在尘肺病诊断中是普遍存在的吗?

(2018/6/29凌晨1:12分)

注1:纳尼|医生因尘肺病诊断涉罪之前:7确诊矿工涉嫌诈骗遭羁押

http://zybls.com/a/6561.html

注2:谁在渎职?——密切关注全国首例尘肺病诊断医师获罪案

http://zybls.com/portal.php?mod=view&aid=651

注3:失职之痛——再评全国首例尘肺病医生获失职罪http://zybls.com/a/6551.html


究竟是谁在渎职? ——初评全国首例尘肺病医生获失职罪案 职业病法律法规解读-管铁流律师

http://zybls.com/a/6521.html


法治华邦,人文天下。

没有信仰的支撑与指引,越完美的法律制度,就越意味着反动。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律信仰,越精致的法律程序,就越意味着腐朽。

···

管铁流,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宪法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值班志愿律师。长期专注职业病法律实务与研究,著有《以案说法:职业病法律维权实务》(专著,待出版)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