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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欢而散到握手言和

日期:2019年04月17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本报记者  阮占江 帅标

本报通讯员 黄俊峰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涉及一家上市公司的11件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件,案件总标的达8000余万元,助推企业渡过难关赢得了宝贵的发展机会。

公司谋发展 协议购股权

该上市公司是一家从事新材料研究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资产超过10亿元,是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为了谋求进一步的发展,拟收购3家科技公司的股权,补充公司的产业链条。2017年6月间该上市公司与3家科技公司及公司的股东雷某等11名自然人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收购3家科技公司的部分股权。协议签订后,该上市公司依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家科技公司的股东将相应的股权转让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市场生变化 双方解协议

因市场行情急剧变化,该上市公司决定放弃本次收购,在2018年4月与3家科技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之前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终止执行,该上市公司持有的3家科技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原股东,原股东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返还某上市公司的部分购股款,余款最迟在2020年4月30日前返还支付完毕。

2018年5月,该上市公司根据约定,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了3家科技公司的原股东,并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双方就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问题产生了争议,原股东未能将股权转让款及时返还某上市公司,一时间该上市公司资金紧张,生产经营遭遇困境。于是该上市公司将3家科技公司及公司的11名股东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案件影响广 处理难度大

该系列案标的额巨大,原告方和被告方都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告已上市,被告的3家公司均在寻求上市,处理不好将会严重影响双方企业的正常发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股权结构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且股东之间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意见不一,导致案件处理难度极大,在庭前调解阶段双方不欢而散。对于双方企业而言,如果诉讼程序过长,耗时耗力不说,还可能使双方在诉讼中错失宝贵的市场机会,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甚至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最终得不偿失。

宁乡法院法官决定从维护双方核心利益、产业发展和民生就业的高度出发,加强协调沟通力度,全力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巧办案 企业脱困快

为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办案法官在开庭前多次共同研究办案思路。在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同时,针对案件做了大量翔实调查,多次电话沟通、查阅卷宗。在多方走访深入分析案情后,认为案件具备和解的可能,关键是从双方长远的利益出发,找准双方的平衡点,说服当事人摈弃短期目光,学会换位思考,各退一步,以各方都满意的方式解决纠纷。

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多方位剖析权益利弊,尽最大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告方意识到其账户、房产、应收账款被冻结,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而按诉讼程序走下去,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必将在商业信誉、时间成本等方面遭受影响。原告也逐渐认识到,一味逼紧对方,使其陷入困境,也未必完全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经办案法官加班加点、不分昼夜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期返还股权转让款,而原告方承担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案件的调解成功,标志着双方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避免了对企业发展可能引发的诸多不良后果。

据了解,宁乡法院积极落实上级要求,制定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意见,确立了涉企案件办理“五个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介入,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高效、便民、快捷的方式,助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稳定,充分起到“稳压器”“调节阀”的作用,营造“尊商、安商、扶商”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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