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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放开机动车检测等收费项目政府定价权

日期:2019年05月17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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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下放更多定价权有助于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价格市场化程度已经成为我国价格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同时将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评估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制度。

专家指出,政府下放更多定价权有助于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价格市场化程度已经成为我国价格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

政府定价范围再瘦身

《通知》指出,将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气象服务类、地震安全评价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

“近年来,我国一些具体的政府定价项目都在陆续放开。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渐从94%提升至97%,而且政府定价范围缩减的趋势还在持续。”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说。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定价种类为7种,具体定价目录为20项,涉及天然气、水利工程、电力等。

实际上,对于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范围在此前已有一定参照标准。此次发改委《通知》再次明确,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缩减“瘦身”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定价权机制发展的趋势。具体情况包括,各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不得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扩大范围。切实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或设立三级项目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压缩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需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须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再行调整。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应相应作出调整修订。

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

记者注意到,政府保留的定价项目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如何规范定价程序、管好定价行为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是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

“要做到政府定价规范有序,就必须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成本监管十分重要。通过严格的成本监审,可以有效约束经营者成本不合理的上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为此,此次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要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定价,鼓励价格主管部门由直接定价转为制定定价机制,具体价格依照定价机制由市场调节形成;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

刘剑文认为,要做到政府定价机制透明科学,就先要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一方面,对保留的极少数定价品种,政府制定价格要尽可能适应市场变化,尽量少定具体价格,尽可能制定一些办法和规则,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对定价程序加以完善,让公众更多参与,不断完善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业内专家的上述观点在此次发改委的《通知》中均得到回应。根据《通知》要求,价管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提前作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让定价范围动态可控

近来,网上一些观点认为,价格改革就是完全放开价格,全部实施市场化。政府完全退出价格,真是好事吗?

施正文说:“当然不是。对于一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比如蔬菜、肉类等等,就不能任由市场放开,政府对此进行价格干预还是很必须的。其实,价格改革的实质并非一味取消政府定价,而是分清楚市场与政府的界限。”

施正文认为,加强政府定价法定程序的规范性,特别是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动态机制调整,比如完善申请退出、退出评估、公示、异议和决议程序,将使得政府定价范围动态可控。

为此,发改委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健全价格管理制度体系方面的工作。此次《通知》就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评估制度。各地可以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评估,了解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收费主体经营状况、成本情况、劳动生产率、市场供求变化等对收费标准的影响,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收费标准的意见。

同时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各地要对拟放开服务、领域、环节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论,不断完善政策。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生产经营成本等变化,及时将能放开的项目放开、需要改进定价方法的进行改进、需要调整标准的进行调整。对放开后又形成垄断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通知》还要求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目录清单中包括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地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项目名称、收费文件依据等信息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同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已审核同意的目录清单(含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电子版上传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统一调整,并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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