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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颁发防止被滥用成打击对手武器

日期:2019年06月14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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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牢记禁令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要避免过于谨慎保守,使新的技术模式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也要防止被大公司滥用,成为打压竞争对手的“核武器”。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禁令制度、重复诉讼、不正当竞争……近年来,与互联网经济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大都逃不过这几个关键词。

就在刚刚一审落槌的来电公司与街电公司的纠纷案件中,更是占尽了上述所有关键词:前者向法院提起诉中禁令;后者认为前者重复诉讼,并指责其不正当竞争。

近日在京举行的共享经济下专利侵权判定疑难问题研讨会上,这些内容同样引发专家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应该牢记禁令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要避免过于谨慎保守,使新的技术模式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也要防止被大公司滥用,成为打压竞争对手的“核武器”。

禁令制度成诉讼高频词

禁令制度正在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高频词。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如下一组数据:“在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

近年来有影响的案例中,都有禁令制度一席之地。2014年,一度沸沸扬扬的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及李国强侵害著作权、隐私权案,一审判决后,旋即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7起典型案例。

不过,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开的,并不是“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及李国强侵害著作权、隐私权案”,而是“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这意味着最高法院意在通过此案告知公众,当遇到可能发生的侵权或侵害时,申请“诉前禁令”将会是有效的维权工具。此案是2012年修订后增加了相关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之后,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在同年的“3百大战”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4年初,百度搜索引擎在用户搜索360的公司名称或产品时,会在搜索的首位插入提示框,提示用户“百度提示您:奇虎360公然违反工信部第20号令,强制拦截网民下载百度杀毒、百度卫士。为保障网民自主选择安装安全软件的合法权利,敬请网友在安装百度杀毒、百度卫士前卸载奇虎360,确保正常安装。”百度公司还在新浪微博“百度手机卫士”中,组织进行“360上传隐私吐槽大会”专题活动。

奇虎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给奇虎360造成持续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遂向法院申请诉讼禁令。

当年5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讼行为保全裁定(诉讼禁令),责令百度立即停止针对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至案件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在高通与苹果公司的专利大战中,也有禁令制度的影子。去年1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高通针对苹果公司4家中国子公司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要求苹果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专利的、包括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的侵权行为。这也被业内誉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光时刻”。

临时禁令应当慎重颁发

不过,禁令制度却并非多多益善。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指出,从立法目的出发,法院应当慎重颁发临时禁令。从效果出发,受到强制措施的一方,其经营活动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逐出市场。若法院没有经过充足的分析论证便颁发临时禁令,申请人可能会利用法院颁发的临时禁令进行不正当竞争。从案件类型分析,依据发明专利可以颁发临时禁令,而依据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般不能颁发临时禁令。

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只有被控侵权一方构成相同侵权时,法院才能颁发临时禁令,若是等同侵权,则法院不能颁发临时禁令。“判断被诉侵权专利与涉案专利之间的相同或等同问题,是一个始终存在的争议焦点。在无法确定被诉侵权专利与涉案专利相同时,便颁发临时禁令,对被控侵权一方是不公平的。”程永顺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教授认为,在国内技术创新进入新阶段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双重影响下,临时禁令的使用频率呈现出增长趋势。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前,应当认定被强制人存在侵权事实,并且在综合考量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品质、等同侵权等因素下作出决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涉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借鉴美国诉讼经验,由滥用权利一方承担全部律师费用。

“临时禁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杀伤力巨大,能够将企业排除出市场。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应谨慎,要逐个分析比对要件。”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提醒,尤其要在等同侵权的案件中,慎重使用临时禁令,因为“等同侵权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重复诉讼涉不正当竞争

针对一个纠纷,动辄提起数十起乃至数百起案件,是互联网经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但在知识产权法专家看来,这里不免会有重复诉讼的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说,诉讼的目的是定分止争,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标的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便构成重复诉讼。即使存在不同情况,只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具有实质性相同,也构成重复诉讼。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重复诉讼问题,需要将诉讼标的与争议点进行判断,并且需要法官进行认定,只有依据统一的标准才能保证类似的案件裁决具有统一性。“但是,很明显,目前我国的法律裁决过程中,由于对法律规定或限制内容较少,导致法官在案件裁决的过程中量裁的空间过大,其专业水平或自身素养有所不同,就会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陈建民认为,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改进,建立知识产权实体法规,将一般的裁决内容详细罗列出来,才能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增强纠纷案件处理的可靠性。此外,要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识别能力,提高对特殊性知识产权的判断能力,尽可能避免重复诉讼的发生。

无论是临时禁令制度,还是重复诉讼行为,都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就指出了这一问题: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重复提起诉讼,多次申请临时禁令,这种将诉讼作为营销自己和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需满足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决定了已提起诉讼再以同样专利为基础提起诉讼的行为,涉嫌违法。据了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过程中,就有一些学者对“故意通过诉讼方式阻止竞争对手正常商业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关注。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认为,针对同一专利、同一对象在不同地区进行大量诉讼,以阻止对方正常的商业活动,是能够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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