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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专题研讨会在深圳召开

日期:2019年05月29日 | 来源:广东省律师协会 |  作者:邓捷 | 字体:

2019年5月25日下午,由广东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委会和深圳市律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专题研讨会”在深圳召开。广东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委会主任卢林、秘书长唐稳,深圳市律协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专委会主任王海军、副主任杨江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及省、市律协专委会委员和深圳市执业律师共25人参加会议。广东律师协会监事李庆华列席会议。本次研讨会由唐稳秘书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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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委会委员程宗利作演讲)


研讨会上,程宗利委员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逐条解读,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予以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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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协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专委会主任王海军作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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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委会委员倪烨中作演讲)


随后,王海军主任、倪烨中委员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作了深入剖析。其他与会人员也积极参与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分享了各自在破产实务工作中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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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委会卢林作总结发言)


最后,卢林主任作总结发言。卢林主任肯定了本次会议的意义和效果,并对会议讨论的部分争议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借鉴的域外经验。

本次会议通过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专题研讨,加深了与会人员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会议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拟稿、摄影:广东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委会,核稿:许筱颖,审定: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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