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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闯中国特色公益诉讼之路

日期:2019年06月21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秦平

据媒体日前报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最近出台了《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明确。今后经认定的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指派专人进行指导。

这是我国首个规范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领域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是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确立后的开局之年,在这一年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开局良好。

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在不断增多。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检察机关要“勇闯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之路”。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是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勇闯,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以改革精神对公益诉讼进行探索和创新,发现规律,指导实践。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没有现成的制度和理论模式可以照搬照抄,需要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加强理论和制度建设。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浙江省出台了首个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

这一规定从案件性质和影响力两个方面来确定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标的大小、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客观标准,列出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的21种情形。这样的划分有助于检察机关聚焦那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重特大案件,也为上级机关加强对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的指导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有研究表明,未来三五年是公益诉讼类案件的多发、稳升阶段,而未来的三五年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进一步发挥好公益诉讼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为此,各地检察机关的每一次探索、每一次实践,对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诉讼之路前无古人,唯有积极探索努力创新才是推动公益诉讼健康发展的力量之源。在此,我们要由衷地为浙江检察机关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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