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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日期:2019年06月26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社区矫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作草案说明。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问题,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其执行层面的问题亟需在专门法律中予以规定。”傅政华说。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此次立法总体思路有三个:一是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与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二是注意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与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严格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规定保持一致,草案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同时,对于应当由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体性内容,草案仅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草案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为了推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探索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以及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为社区矫正专门执法队伍的建设发展留出空间,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明确监管和教育帮扶措施

草案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教育帮扶措施作出明确。

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规定了不同主体在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主要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此外,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特点,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6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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