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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调整继承顺序

日期:2019年06月28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继承人宽恕制度、亲属的定义、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规定。对此,常委会委员们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对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与此同时,委员们认为,民法典继承编的修改应当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更加细致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为相关民事主体提供更全面的继承法律保障。

审议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成为热议焦点。草案二审稿第九百零六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此,委员们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可继承遗产显著增加,不仅体现在财产数量和价值上,还表现为财产形式的多样化、民事主体诉求的多元化,继承相关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建议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调整继承人顺序,增加替补继承制度、后位继承制度等。

继承人范围不宜过窄

审议中,委员们指出,继承人范围过窄,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财产权益不相适应。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的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刘修文委员指出,草案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越窄、继承人越少,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遗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理念不相符合。

朱明春委员指出,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人继承,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草案虽然也提到替代继承的问题,但如果取消了继承权人的子女,儿子辈被取消继承权,他的孙辈是没有替代权的,“如果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就没有这个问题了。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更有利于私人财产的合理保护”。

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四世同堂”一直是中国传统观念向往和追求的理想模式。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77岁,预测2030年将达79岁,不但“四世同堂”已经变得寻常,“五世同堂”也将出现。马志武委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至少允许重孙子女的继承权,即四代以内直系血亲的相互继承。

卫小春委员建议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也列在法定继承人当中。“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的社会氛围。现在家庭小型化,兄弟姐妹越来越少,人也都长寿了,90岁也是司空见惯,甚至更长。如果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的话,可能会造成遗产没有人继承”。

吴立新委员也赞成扩大继承人范围,减少出现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像叔侄等关系都是较亲的血亲,在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建议增加第三顺序”。

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或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经人民法院认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的理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沿用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负相互有扶养义务,所以也应相应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通过立法明确赋予他们第一顺序的继承权,保障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通过立法促进家庭成员依法履行义务并相应享有权利。

建议调整法定继承顺序

刘修文建议调整法定继承顺序,顺应遗产流转的规律,引导遗产向下流转,而非向旁流转。

在刘修文看来,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符合尊老养老的立法理念,但有可能违背被继承人意愿,使遗产向旁系流转。即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继承子女遗产后,通常很快成为被继承人,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将向子女的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流动,这不符合遗产向下流转的一般规律。因此,他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并通过必留份制度,为父母提供特定生活财产保障。

同时,刘修文还建议设立替补继承(遗赠)和后位继承(遗赠)规则。他具体解释说,替补继承是在遗嘱中明确一旦遗嘱继承人或授遗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情况下规定延伸替补继承情形,是延伸遗嘱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后位继承,指可以将遗产继承给尚未出生的人,给予遗嘱人更多选择,将遗产留在家族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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