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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体现依法改革精神

日期:2019年07月18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秦平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征求意见稿)共7章68条,分别从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将是我国首个国家级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总则第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毫无疑问,这是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鼓励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的一条规定。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实践充分说明,改革是一条充满荆棘与坎坷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改革者必须有舍我其谁的豪气、百折不回的硬气和闯难关渡险滩的勇气。改革又是一条前无古人、没有现成路径可循的道路,走对了固然皆大欢喜,但如果走错了改革者是否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呢?这条免责条款为改革者卸下了包袱,让他们轻装上阵。这体现了鼓励改革的立法精神。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这条免责规定也不是毫无原则的免责,而是有先决条件的,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符合改革的方向、决策,必须符合实施程序规定。这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精神。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35年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动我国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新征程。如果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第一轮改革是在法治不健全条件下的改革,那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就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改革。这一时期我国的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依法必然是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应该允许“试错”,但是不能错得没有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规定就是改革“试错”的底线。

国家发改委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在鼓励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改革的理念,体现了法治精神与改革精神相统一,是对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最好诠释。这个举措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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