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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主动向善者改过机会

日期:2019年07月26日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作者: | 字体: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晓

□ 实习生 景千姿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指导意见》称,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对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着力加强完善信用修复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一些失信者被实施信用惩戒后,会产生比较强烈的修复信用的愿望。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失信者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说,无疑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信用惩戒不是目的

充分提供改过机会

“我曾经因为一点小钱,失去了一套房。”采访中,孙晨(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在2017年为了快速筹钱,曾在网上进行了网贷,但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还款日期一拖再拖,时间一久甚至完全忘记了这件事,没能在最终还款日期前按时还款。

这年年底,准备结婚的孙晨打算在婚前购买一套新房。但当他去付首付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因其信用记录出现问题无法贷款。

“我当时真的非常后悔,直接就傻眼了,不知道该怎么跟家里人交待。没想到我会因为一次金额很小的网贷,买不了房,也买不了车,本来定好的年底结婚计划也随之泡汤。”孙晨说。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96万人次,437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人无诚信,不可立于世。良好的信用是维系人们正常生活的基石,对于失信者必须施以惩戒,让他们承受失信的代价,从而不敢轻易违约。信用惩戒是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院长荆林波说。

在荆林波看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是为了让更多人珍惜自己的信用,提高全社会诚实守信的意识,信用惩戒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轻微失信者,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用合理的方式进行惩治,一旦失信者修正了自己的行为,就应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如果失信者积极主动为失信行为买单并修复信用,这也是对守信者的尊重和鼓励。”

“如果失信人看不到自己的前途,看不到主动向善的结果,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无法真正的摒弃失信恶习,这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对待失信者,我们应该不忘初心,惩处到位之后,也应该给予修复的机会。”荆林波说。

连维良同样认为,有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失信者,也要有相应的人文关怀。

尹振涛称,需要强调的是,信用修复绝对不是消除失信信息,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失信行为,是绝对无法删除的。信用修复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失信者今后能始终保持诚实守信,那么将会有更多的诚实守信记录,对于个人而言,这也是一个信用修复的过程。

“虽然信用可以修复,但是把关一定要严格。在信用修复的过程中,我们不能排除有的失信者会发生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信用修复一定要尽快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尹振涛说。

失信惩戒必须到位

把握信用修复节点

目前,不少地方都在积极开展信用修复。

广州市通过为失信主体提供全程在线、免费培训等服务,指导支持1000多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北京有关方面已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修复失信行为;浙江新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信用修复规范化、制度化。

荆林波认为,信用修复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建立标准化的信用修复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此外,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浙江省首例信用修复企业已经在杭州诞生。信用浙江官网上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到2016年,杭州科明电子有限公司因未依法缴纳印花税被杭州市富阳区税务部门处以行政罚款,2017年此不良信息被载入“信用杭州”数据库。因2018年未发生新的税务违法行为,在企业主动申请下,杭州市信用中心将其信用等级恢复到正常状态。

据连维良介绍:“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一是有前提。信用修复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诚信教育主动作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二是有程序。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向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作出行政决定、作出失信惩戒决定的职能部门提起修复申请,通过作出守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复方式来开展信用修复,相关部门严格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是有限度。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满足信用修复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并解除失信联合惩戒。申请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保留信用记录,比如,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目前的规定一般是不超过5年。

荆林波认为,在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警示教育、信用惩戒到位,掌握好信用修复的节点。如果信用惩戒还没有到位,就很快就进行信用修复的话,是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定要让失信者深刻体会到失信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次,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应该系统考虑、整体推进,不能单兵独进。无论是惩戒还是修复,都不能只在某个领域内实施,否则对于失信者而言,只是受到了一些限制,不能发挥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的真正效果。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结合得更加紧密,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鼓励相关教学研究机构以及立法部门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荆林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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