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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粮站女站长二审获刑十八年

日期:2019年07月31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法制日报蚌埠(安徽)7月30日电 记者李光明 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玉华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宣判后,刘玉华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玉华在固镇县濠城粮站(后更名为濠城粮油收储库)任副站长、站长、副主任等工作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违法采用收取粮食销售款不入账、虚造支出、违法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贪污公款251.166151万元。刘玉华在侵吞国家财产的同时,安排粮站会计将固东面粉厂付给濠城粮站的702吨共计109.512万元的小麦款分三次入账,用于自己生意上的周转;在某建筑承包商单某林因投标需要交纳保证金,向刘玉华提出借钱时,刘找到时任固镇县刘集粮油收储库主任的徐某林(已判决),动用该库粮食质量保证金50万元借给单某林投标使用。刘玉华在贪污、挪用公款的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陆某合等9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1.4万元。法院另查明,上诉人刘玉华长期单独或者纠集他人,无事或借故生非、逞强好胜、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扰乱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并阻挠、操纵固镇县粮食系统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务等10起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群众,被告人近亲属,共计80余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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