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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还没达到收楼条件下发出的交楼通知书在法律上有效吗?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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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2014年3月31日交楼,开发商的楼2014年1月5日就已经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于2014年3月20日发出第一份交楼通知书,但是业主还没交齐买房款,未收到楼,2014年12月25日业主交齐全部房款,当时开发商口头告诉业主随时可以交楼,但是2015年6月10日开发商才打电话告业主准备收楼。请问:1、开发商在业主还没达到收房的条件下发出的第一份通知书是否无效?2、开发商等到业主达到收房的条件时是否必须再发一份正式的交楼通知书?3、打电话算书面通知吗?4、开发商口头告诉业主随时可以收楼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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