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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方拖欠租金,怎样办?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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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铺位原为李某所有,李某将铺位出租给乙方。后来,当地中级法院查封了李某的铺位和30000元(乙方交给李某的保证金);参照原合同,甲方与乙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为07年9月1日起至09年11月30日,月租:10500元;(对保证金另有约定:乙方待收到当地中级法院退回的30000万元(尚在法院里),须在5日内一次性交付给甲方。)09年6月3日,在租约期未满的情况下,承租方(乙方)擅自迁出承租的铺位并拖欠5月至6月(一个月)的租金及水、电、管理费,问:1、租赁合同中,规定如乙方租赁期内终止租约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但甲方如何能取得尚在法院里3万元保证金?2、乙方若违约拖欠租金,应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租金及产生的费用给甲方。但乙方是以单位的名义租赁的,现在该单位已经不存在,能否以该单位的法人为被告?诉求怎样主张,如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租金具体数额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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