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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合同时,单位是否要赔偿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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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物流公司的老板,06年1月份,我司雇佣了黄某做跟单员,月工资1780元(基本工资1700元,电话补助费80元),并为她购买了社保。因黄某工作中常出错,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害,我司已多次对其发警告信(Email)。09年1月份,我司才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又在工作中失误,导致我司客户延误船期,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和我司的损失。我司于今年6月初,以书面的形式辞退了黄某。并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了3个半月的工资6230元。但现在黄某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我司赔偿(08年1月至同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21360元;2、要求我司赔偿经济补偿金6230元。问:1、若仲裁委裁决我司未签合同要赔偿黄某,我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能否起诉?如不能,能否因黄某多次给我司造成的损失,另行起诉?2、虽黄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我司造成重大的损失,解除合同时,我司依法赔偿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给黄某。申请仲裁时,黄某再次要求经济补偿金,合理吗?3、因黄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我司造成重大的损失,能否不赔偿经济补偿金给他?如果能,可否在仲裁委裁决我司赔偿未签合同的21360元中扣减6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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