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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主张探视权?
游客 1

07年1月份我与前夫离婚,经法院调解如下协议,我们的3岁的儿女由男方抚养并负责儿女一切的抚养费;每个月我到男方家探望女儿两日。但是,离婚后男方拒绝履行探视权的约定。每当到我探视女儿的日子,男方总不让我见儿女,男方的父母将儿女藏起来,让我不能找到。在想念女儿的时候,我只能到学校见她,但男方知道后竟要求学校不让我见女儿。我渴望像其他母亲一样,能带女儿去游乐园、去吃肯德基、牵着她的小手逛街。可是,现在这些都成了奢望。问:1、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调解书是07年1月15日签收的)。2、男方的物质条件比较好,离婚时,基于这一点,我才答应女儿归男方抚养,但男方拒不履行探视权的约定,我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现在儿女5岁)

re:怎样主张探视权?
游客 1
1.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以你现在的状况来看,你觉得你的女儿由你抚养,会更有利她的成长,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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