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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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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甲公司的经理,B是乙公司的经理,A公司长期向B公司的供应机器,2009年乙公司拖欠甲公司11万的货款。(乙公司也拖欠B 2009年1月至5月 3万元的工资,09年6月份B申请劳动仲裁,胜诉,但09年7月份,B被公安机关以伪造公章罪刑事拘留,09年8月份检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随即悉放了B)
A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乙公司,并在09年12月底获得胜诉,但2010年1月底,A和B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乙公司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原来,B为了取回工资,B曾向A承诺,只要A在提供给乙公司的机器中设置删除程序令机器停止运作,就支付拖欠的货款。A为了取回货款并在提供给乙公司的两批机器中设置删除程序,令机器停止运作导致了乙公司的损失。问:A、B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他们能否被取保候审?能否在新年前出来?A的妻子已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了A一次,律师能否再次会见A,几时可以申请再会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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