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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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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7.3条规定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20% 。 这里我想加一句话“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总设计费”请问添加这句话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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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50: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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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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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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