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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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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黄某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21日在登记结婚,2008年8月中,生育了婚生女儿小黄。结婚初期,双方的夫妻感情尚还可以,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和成长,双方便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2009年12月10日,男方为一些小事,与我争吵,后发展到身体冲突,打伤了我,以致我到医院治疗。当日,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开始分居,儿女跟男方生活。【分居期间我虽有工作,但工资大部分都用于父亲的医疗费(我父亲患有胃癌,每月都需要很多钱),所以我根本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给女儿】。我现在做三份工能勉强维持。我已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抚养孩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我们无共同财产。经协商,男方虽同意离婚,但他要求我支付分居期间即2010年1月份至2011年6月份的抚养费,每月500元即9000元,另要求我返还生育女儿的时他支付的1万元,男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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