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政府令第342号(2022修正,现行有效)
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建筑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建筑面积;涉及过渡费与二次搬迁。
货币补偿面积 + 产权调换面积之和应等于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支持一部分货币、一部分产权调换的混合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 = 评估单价 × 建筑面积;含已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
342号令: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评估重置成新价。常见项目参考:住宅 600–1000 元/㎡。
住宅 40 元/㎡、商业 60 元/㎡(附件补偿规则);工业/其他非住宅由评估确定。
各项目评估租金不一(如龙华约25、南山约73元/㎡·月),请按评估/方案填写。
规章:自搬迁之日起按 36 个月计算;住宅另加 3 个月装修期、非住宅另加 6 个月。
住宅出租须提供与征收决定间隔 3 个月以上、有登记备案凭证的租赁合同,方予 6 个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备案凭证的不予补偿。
第26条:住宅选货币补偿且评估价低于产权调换均价的,价差作为置业补助。
仅当「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且「房屋用途=住宅」且评估价低于产权调换均价时计发。产权调换方式不适用。
第43条: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金额的 5%。
第44条:低保等特别困难人员可给补贴,不超过补偿金额 5%。
现行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3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2016年12月23日第292号修改,2022年3月3日第342号修正,现行有效;配套附件为《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下表标准均出自该办法正文及附件,「需评估」项目不属规章固定标准。
| 补偿项目 | 标准 / 计算方式 | 是否法定固定 | 依据 |
|---|---|---|---|
| 房屋价值补偿 | 评估单价 × 建筑面积。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计算。 | 需评估 | 342号令 |
| 室内装修装饰 | 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新价补偿。住宅常见区间约 600–1000 元/㎡,仅供估算参考。 | 协商 / 评估 | 342号令附件 |
| 搬迁费 | 住宅 40 元/㎡;商业 60 元/㎡;工业及其他非住宅由评估确定。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或需二次搬迁的,给两次搬迁费并一次付清。 | 法定固定 | 附件·第二部分 |
| 临时安置费 | 产权调换住宅自搬迁之日起按 36 个月计,另加 3 个月装修期;非住宅另加 6 个月装修调试期;选择货币补偿的给 3 个月市场租金。 | 法定固定 | 附件·第三部分 |
| 临时安置费逾期增发 | 因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逾期 1–3 个月增发 50%;逾期 4–8 个月增发 70%;逾期 9 个月以上增发 100%。 | 法定固定 | 附件·第三部分 |
| 停产停业损失 | 一次性按 6 个月计:能证明利润的,按月均税后利润 × 6;不能证明的,按同类房屋市场月租金 × 建筑面积 × 6。住宅出租须提供与征收决定间隔 3 个月以上、并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无备案凭证的不予补偿。 | 法定固定 | 附件·第四部分 |
| 置业补助 | 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房屋评估补偿价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的,其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 | 法定 | 第26条 |
| 签约搬迁奖励 |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金额的 5%。 | 上限 5% | 第43条 |
| 生活困难补贴 | 低保等特别困难人员可以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补偿金额的 5%。 | 上限 5% | 第44条 |
⚠️ 上表为规章与附件标准的整理,进行计算时的实际金额还取决于房屋评估单价、市场月租金、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市场评估价等评估结果,以及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规定;最终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确定的内容为准。
按第342号令,补偿项目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修装饰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置业补助(仅住宅选择货币补偿且评估价低于产权调换均价时)、签约搬迁奖励与生活困难补贴。其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发口径由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固定,房屋价值与市场租金水平须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按被征收房屋本体建筑面积计算:住宅 40 元/㎡、商业 60 元/㎡;工业及其他非住宅由评估确定。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或者需要二次搬迁的,给予两次搬迁费并一次付清。
产权调换的住宅自搬迁之日起按 36 个月计算,另加 3 个月装修期;非住宅另加 6 个月装修调试期;选择货币补偿的给 3 个月市场租金。因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逾期 1–3 个月增发 50%、4–8 个月增发 70%、9 个月以上增发 100%。
依据第26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房屋评估补偿价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非住宅、以及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不适用置业补助。
一次性按 6 个月计算:能证明利润的,按月均税后利润 × 6;不能证明的,按同类房屋市场月租金 × 建筑面积 × 6。住宅出租主张租赁经营损失,须提供与征收决定间隔 3 个月以上、并已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无备案凭证的不予补偿。
有。第43条规定签约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金额的 5%;第44条规定低保等特别困难人员的生活困难补贴不超过补偿金额的 5%。两项均为「可以给予」,具体比例由项目补偿方案确定,不是被征收人必然取得的固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