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日期:2021年01月18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