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社〔202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退役军人部、中央宣传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方案》(退役军人部发〔2021〕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央财政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各地整修县级以下烈士墓和其他烈士纪念设施。为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担原则
根据《实施方案》,地方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安排资金做好县级以下(含县级,下同)烈士墓和其他烈士纪念设施整修以及烈士纪念堂馆改陈布展工作。中央财政对亟待修缮的县级以下烈士墓和其他烈士纪念设施给予补助支持(不含烈士纪念堂馆改陈布展)。各地应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整修工程任务量,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地方补助资金,确保完成整修工程任务。
二、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数量进行分配,同时根据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和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调节,实行因素法分配。退役军人部根据相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分区域绩效目标,并相应提供与资金分配测算相关的数据,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退役军人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并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三、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工作。
四、绩效管理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按要求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编制好绩效目标,加强执行监控,并及时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将适时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审计、稽查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