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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21年08月26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将第八条、第九条中的“15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四、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修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查处”。

五、删去第四十四条。

六、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二)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三)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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