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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21年08月26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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