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受深圳某公司委托,起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货款合计115万元。我所受委托后,将该案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查其管辖权异议后裁定予以驳回。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又对该裁定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驳回。后本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经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