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律师网代理的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诉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一案,××实业将电缆一批委托××物流发给邓东(身份证号码:452527197206270653),因邓东是通过电话订货,××实业与邓东素不相识,因此××实业要求××物理“凭通知发货”。但是,后来××物流未得到××实业的通知即向邓东发货,而邓东收货后杳无音信,导致××实业无法收回货款。因此,××实业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偿还该货款5万多元。
一审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实业胜诉,后××物流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前类似案件的案例倾向于支持××物流一方,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双方均为被害人,真正的责任承担人为邓东,因此主持双方调解,经调解,××实业同意××物流支付一半的货款。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虽然本案不能追回100%的损失,但是通过调解降低了客户××实业的损失,并别避免了败诉的风险,因此这种案件的经验也是值得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