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嘱人:(主体信息)。
继承人壹:(主体信息)。
继承人贰:(主体信息)。
受托管理人壹:(主体信息)。
受托管理人贰:(主体信息)。
立嘱人现年XX岁,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嘱人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特订立本遗嘱。
立嘱人自愿决定,立嘱人离世后,立嘱人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的财产按照本遗嘱规定方式进行处理:
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房屋一栋,此财产由继承人壹继承。
二、除第一条约定以外,以下财产以及立嘱人拥有的所有其他财产,由继承人贰继承:
(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房屋一栋。
(二)立嘱人拥有的深圳市XX有限公司股份,立嘱人拥有的保险以及因保险发生的赔付款项,立嘱人拥有的其他公司股份、车辆、存款、股票、理财产品等不便一一列明之财产。
(三)立嘱人设立本遗嘱后获得的财产。
三、对继承人贰的特别规定:
(一)继承人贰年满18周岁以前,继承人贰有权继承的全部财产由受托管理人壹、受托管理人贰代为管理,继承人贰年满18周岁之日起,移交给继承人贰。
(二)两受托管理人具有同等的权限,依方便行之。
本遗嘱一式七份,由立嘱人、继承人、受托管理人各执一份,其余由见证律师、律所留存。
(以下无正文,除页脚签名、捺印外,均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