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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律师顾问(58)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风险分析

日期:2009年07月2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因票据被伪造或变造而承担相关风险的当事人有:持票人、付款人、真实签章人等。他们会承担怎样的风险呢?下面为你一一揭晓。

第一、持票人的风险。正当持票人支付了对价,享有完善的票据权利。但若持票人从虚假出票人或者虚假背书人等处取得的票据是伪造票据,倘若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持票人只能依法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第二、票据付款人的风险。付款是票据风险的最关键阶段,付款人应当按规定对票据作必要的审查。如果付款人应当能够辨认签章的真伪但由于疏忽而未能辨认却对虚假票据付了款,该付款人应当承担风险。

第三、票据被伪造人的风险。在某些票据伪造中,存在着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比如公司的公章被员工越权使用等。这时,被伪造人需要对正当持票人负票据责任,不得以“签章虚假”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第四、被伪造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风险。当票据上有伪造行为又有真实行为时,为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由真实签章人对持票人负本来应该负的票据义务,不能因为票据上有伪造行为而拒绝持票人的权利主张。真实签章人尽到票据义务后,可以向在他之前签章的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此依次向前追索,直至最前面的真实签章人。

第五、票据被变造前的签章人的风险。一般情况下,票据被变造人仅依据票据原来的记载事项负票据的义务,但有些情况下,被变造人应按照改写后的记载负票据义务。

第六、票据变造后签章人的风险。在变造后的票据本身就足以够成风险,因为签章人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在转让该票据时,又得到了受让人的对价,在经济上已经平衡。但由于变造的存在使得票据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转而行使追索权,该类签章人依法对该持票人负起义务。由行使追索权引起的风险将依次转嫁至变造之后的第一位签章人,他会成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票据的使用方便了各商家,同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票据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伪造、变造,乱市场经济秩序。所以我们要更加注意学习票据知识,做好防范的准备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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