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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顾问:什么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日期:2010年12月21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几乎是用人单位的“紧箍咒”,对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作了严重处罚。那么什么“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呢?深圳龙岗律师认为,纵观《劳动合同法》全文,“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就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以上6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上述第(二)点,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一定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上述对企业比较有利的是第(二)点,方便企业操作。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经工会、职工、劳动局同意,否则也无法操作,并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深圳龙岗律师认为,以上就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大多数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以上规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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