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频繁、复杂的医患纠纷,深圳市政府为了及时、高效的解决医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于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创造性的提出了“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的概念,并且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立、调解程序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此外,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医患纠纷,该办法还特别强调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纵观该办法,可以发现:
一、办法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提出“属地管理”原则,有效杜绝有关部门对医患纠纷踢皮球的不良做法。
三、提出“调解优先”原则,并且要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医患纠纷纳入工作范围,设立“医患调解工作室”,将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我们知道,一般群众并不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而医疗行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所以很多医疗风险并非医疗人员有意为之,但如果群众情绪过于激动,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又不注意安抚,双方的小矛盾容易演化成大矛盾。因此,“调解优先”的原则抓准了医患纠纷的症结,“对症下药”。
四、患方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应当依法支持。
五、明确规定公安行政部门对各类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
六、强调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七、强调医患纠纷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应由具有一定医学、法学或者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对医患纠纷调解室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构成有明确要求。
八、强调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医患纠纷过程中需向医疗机构调查取证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九、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医患纠纷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以上九大内容是《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亮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且在法律、政策的具体适用上有很多创新、突破,对医患纠纷处理应该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最后,我们认为,真正的要减少医患纠纷,还得从根本上着眼,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提高为人民服务意识,进行医疗体制改革,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提高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