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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法律知识讲座07 强制执行

日期:2010年12月01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强制执行

我们的常识告诉我们,法院之所以成为社会的权威之一,是因为它具有审判权,可以对是非曲直作出最终的判决。但实际上,如果法院的判决没有一个暴力机构或者准暴力机构的强制执行予以保障,其判决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而法院的执行局及其强制执行力就是法院判决最有力的保障,是法院权威真正的根基所在。

所谓强制执行,即如果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一方当事人应履行某项义务而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局强制要求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依然不履行的,执行局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该当事人的财产。

但是,强制执行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则法院也没有任何办法,执行案件就要中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重新启动。因此,企业工作人员应该在经济交往中,留心发现交易对象有无一定的资产,以确保发生纠纷后有个最低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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