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如何有效追回欠款(含货款、借款)

日期:2008年11月17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在笔者的执业过程中,遇到最多的案件恐怕就是欠款纠纷了,在欠款纠纷中,占最大比例的又是借款、货款所引起的纠纷。那么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应该采取什么手段确保债权有效实现?本律师认为,对此要根据对方偿债能力确定相应的追款方案,相应的根据对方的偿债能力确定律师费支付办法,以最大的保障您的权利。下面,本律师详细论述相关解决方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内外部压力导致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难之中,确无偿还欠款能力的。

2006年以来,由于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劳动力成本成本上升等,导致珠三角地区的许多原本产品利润不高的中小企业难以承受越来越大的成本压力,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之中,许多企业甚至破产倒闭,所以引起欠款的发生。更为糟糕的是,上游企业对中游企业欠账,又导致中游企业对下游企业欠账,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也就是所谓的“三角债”,给整个经济实体造成严重危害。

针对目前这种情况,债权人或企业应调整战略,放缓发展速度,更加要谨慎选择自己的生意伙伴,在给对方供货、提供借款之前,最好先调查其经营状况,确定对方有良好运作的情况下才给其供货、提供借款,宁愿少做生意也不要多担风险。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观察、了解对方税务工商情况、询问其员工工资发放情况、询问其其他合作伙伴等。

一旦被此类企业欠账,应当机立断,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指望这类企业能活下来,而应该迅速采取法律手段催收欠款,为谨慎起见,应在起诉的同时提起诉讼保全,查封其有关财产,才能使判决真正得以执行。在与此类企业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愿意调解,可以适当减少货款数额,以使诉讼程序尽快结束,早日执行判决或调解结果,以防夜长梦多,导致损失的扩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企业破产后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应设法将公司债权转变为自然人债权,或者要求对方提供多重担保。

由于这类欠款纠纷的判决、调解结果能否得以执行是一个未知数,所以在律师费方面,应采用风险收费的方式比较保险。即先交小部分费用,执行到款项后再支付较高比例的费用。

二、企业运营正常,有偿债能力,但欠款人为了谋求其企业的快速发展,故意拖欠供货商或者借款人款项用于自身周转,用欠款的方式“圈钱”、“融资”。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过程中可采用适当的方法给其施加压力,逼迫其还款,如实在不行再采取诉讼的方式追讨欠款。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诉讼的判决往往能够得以执行,但是欠款方为了拖延时间,往往一审败诉后会找借口提出上诉,导致诉讼时间过长,您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不要自己乱了阵脚。而在律师费方面,由于判决、调解基本都能执行,风险较低,可以采用收费比例较低的一次性交费的常规交费。

三、上述二种情况兼而有之,即既无偿债能力,又不讲诚信,故意拖欠债权人款项用于维系企业运营,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

——这是最糟糕的情况,如果您不幸遇到这种情况,除了起诉之外别无他法。这种情况下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即对方企业可能会破产,因此在此就破产程序做简要说明。

而就破产来说,债权人也应该懂得相应的知识,然后才知道可能面对的局面。

破产也就是所谓的“资不抵债”,即破产企业的资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那么法院就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告其破产,然后启动破产程序分配该企业剩余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需要遵循以下顺序:

1、破产案件本身的办案费用(即破产企业的财产首先要用于支付破产案件的办案费,依此类推);

2、企业工人工资、保险等费用;

3、企业税费;

4、普通债权(即支付上述3项费用后,才用于偿还您的债权)。

从上述的顺序可以看出,您的债权需要在支付了前3项的费用之后才能进行清偿,所以其危险程度可想而知。就普通债权来说,如果该企业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则以比例分配的方式进行清偿,以下举例说明。

如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10家企业的钱,每家欠款为10万元,总数即为100万元,你为其中一个债权人。现该企业剩余财产为50万元,而破产案办案费5万元、工人工资10万元、拖欠税费5万元,则用于偿还债权的费用只剩下30万元,该30万元就按比例进行清偿,每家企业的比例是十份之一,也就是3万元,所以本案中您的10万元债权只可以得到3万元的赔偿。破产程序结束后,该企业就会被注销,那么您没有得到清楚的7万元债权就消失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部分债权是由该企业提供了担保的,该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分配的财产,该担保财产在优先偿还了被担保的债权的剩余部分才用于破产分配。所以,在提供借款、供货时,可以约定担保,这是对债权的最好的保障,在提供大笔借款时应该很好的利用担保制度。对此,再举上面的例子说明。

上面的例子其他情况不变,现假设其中3家企业的债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而担保物正是剩余的30万元财产,根据担保规则,该30万元就用于清偿该3家企业的债权,其他7个债权人一分钱也得不到。

第一,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供的法律对策是,在私下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如果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话,要将其公司的债务转为当事人个人的债务,因为一旦公司破产,没有得到清偿的债务就归于消失。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如果将公司债务转为个人债务,只要这个人不发生死亡等事实,债务就始终还存在,还是有追索到的可能性。

第二,在将公司债务转为个人债务同时,要求公司对该“个人债务”进行担保,这样就将个人和公司捆绑起来,有利于诉讼的执行。

第三,及时要求对方为您的债权提供担保。法律规定,宣告破产前6个月的债权担保都是无效的,所以您必须尽早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不能延误时机。

就律师费来说,很明显风险收费对您是最有利的。但是通常律师知道此类案件难度大、执行的可能性小,所以聪明的律师一般不会接手,所以如果要找一个聪明的律师帮您代理此类案子,您不得不提高执行到款项后的收费比例,如前期支付0.5-1%甚至更少,执行到款项后的比例为20-30%。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