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更新时间:2019年2月27日。
相关文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生效)
借款纠纷是最常发生的纠纷之一,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以及2015年9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是借款纠纷中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在此,深圳龙岗律师解析借贷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是借款合同、借贷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现实中,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等。
二、应该怎样写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不适合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双方关系比较熟采用书面形式怕面子上过不去,则可以在无利害关系的双方朋友在场的情况下交付款项,将来一旦发生纠纷起码有证人可以证实。在内容上,借款合同(即“借条”、“借据”)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以下举例说明:
---------------------------------------------------------
借条
借款人:甲(写上身份证载明的信息)
出借人:乙(写上身份证载明的信息)
保证人:丙(写上身份证载明的信息)
兹有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借得现金人民币壹佰萬圆整,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归还,每月利息利率为本金的1%,每月最后一日支付该月利息,2008年12月31日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最后一次利息在归还本金时同时支付。若提前归还本金,则除当月利息外不再支付余下月份的其他利息(如之前月份拖欠利息则仍需支付)。若到期未还,每逾期半年利率增加50%。
丙在本借条签名后即视为其自愿为本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甲还清本金、利息之前,甲拥有所有权的含有万科A股票(股票代码××××)10万股的股东账户本一本及托管该账户资金的银行卡一张提供给乙作为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可以自由买卖证券,但不得从账户中取现、不得用该账户再行抵押给第三人,否则视为违约,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继续支付剩余的利息。
本合同附件经甲、乙、丙、丁、戊签名后具有与原文同等效力,包括:
1、甲、乙、丙身份证复印件;
2、股东账户本一本及托管该账户资金的银行卡一张,原件均由乙持有,甲方持复印件;
此证。
借款人:甲(签名)
出借人:乙(签名)
保证人:丙(签名)
见证人:丁(签名)
见证人:戊(签名)
---------------------------------------------------------
三、如何为借款合同设定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比如最常见的购买商品房过程中的贷款合同中,银行作为出借人都会要求购房者(借款人)提供所购的房屋作为抵押,一旦购房者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即可要求拍卖该房屋并优先取得拍卖款偿还银行贷款。
一般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抵押、质押、保证人,担保物一般为房屋、汽车、机器、船舶、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可以确定的未来收益等,具体操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此外,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规。
采用什么担保形式、提供何种担保、担保范围、担保责任形式等应该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中约定。如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未约定担保事项,双方是在事后约定担保,则可以另行采用单独的担保合同对担保事项予以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的担保物时房屋等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只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后,该担保物权才发生法律效力。
四、借款人负有告知真实情况、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义务。出借人有权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该如实向出借人告知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借款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借款的特定用途,如出借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出借人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的罚息作为违约金。
五、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出借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金及计算利息。
比如,甲、乙约定甲向乙提供出借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10%。但是甲方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了10万元利息,即只提供了90万元贷款。那么按照约定,乙到期只需要偿还本金人民币90万元以及利息人民币9千元。
六、借款人没有如期归还借款要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即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规定,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许多法官还在沿用以前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老规定。
比如,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那么,如果二年后才换款,则第一年的利率为10%,第二年的利率为13%-15%。
七、提前还款按实际支付利息。
出借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八、到期无法还款能否延期还款?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向出借人申请延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延期。
九、私人提供借款有没有什么法律限制?
《合同法》规定,私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起生效。私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私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私人借款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
最后,深圳龙岗律师想说的是:本金有风险,借贷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