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我在一网站上看到一个与我生日相同的QQ号,对方称该号码归其所有,我信以为真,即花5000元人民币购买,但后腾讯公司查证证实该号码是该人盗窃之后卖给我的,后腾讯公司将该号码归还给原使用人,使我丧失了该号码的使用权,造成5000元人民币的损失,请问盗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回复:
我们认为,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推定盗窃人是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腾讯公司可能采用技术手段将该号码使用权返还给原用户的,而盗窃人为了牟利,故意隐瞒其不具有该号码的使用权的事实,欺骗你购买该号码而并最终遭受损失,盗窃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问题二:
我花2000元人民币向他人购得一QQ号码19801108,此号码是我的生日号码,我非常喜欢,但后来被盗,请问盗窃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回复:
刑法实践及理论界对QQ号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争议较大,我们的意见是QQ号本身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盗窃QQ号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盗窃罪。此号码虽然是你花2000元人民币购得,但此号码仅对此日出生的人有一定的意义,对他人无意义,无太大经济价值,难以核定其价格,依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比较困难也不公平。故我们认为,此类QQ号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盗窃此类QQ号不构成盗窃罪。但你当然可以要求盗窃者赔偿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问题三:
我花10000元人民币向他人购得一QQ号码888888,此号码组合非常吉利,但后来被盗,请问盗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回复:
刑法实践及理论界对QQ号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争议较大,我们的意见是QQ号本身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盗窃QQ号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盗窃罪。但是,此号码是你花10000元人民币向他人购得,所以我们认为实际上你以此购买行为对该号码进行定价,赋予了该号码10000元人民币的市场价格,且根据我国的风俗传统,该号码确实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故我们认为,此类QQ号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盗窃此类QQ号可以构成盗窃罪。
问题四:
我国首宗盗窃QQ号一案中,被告人盗窃100多个号码,非法牟利6万多元,能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回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三种情形,其中一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盗窃QQ号的客观行为等犯罪构成是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符的,但是对于“后果严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如果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则盗窃QQ号行为同时触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问题五:
我的QQ号被盗了,后号码找回,但是号码里面原有的500元Q币不翼而飞,请问盗窃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实施盗窃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本案中盗窃人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手段盗窃你的QQ号并依此非法占有里面的Q币的行为,属盗窃性质。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深圳市实施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为2000元人民币,因500元Q币未达到2000元人民币的数额起点,故不构成盗窃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从本案引申开去,假设您被盗的Q币价值超过2000元,那么该盗窃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本案中,犯罪的行为地可能包括数个地点。
1、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所在的地方;
2、被害人住所所在地;
3、腾讯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服务器所在地。
上述三个地点可能不在同一个地方,那么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可能就有差异。那到底试用哪一个地方的数额标准呢?
本律师认为,应以上述三个地区中,数额标准最低的地区为宜,这样才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上述案例系本律师为分析案情自行编撰,纯属虚构,仅供研究、学习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