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跟台湾同胞做生意要注意两地法律差异呢呢?这是因为目前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尚未建立相互间的司法协助制度,一旦中国内地公民与台湾地区公民发生纠纷,两地的法律冲突就可能导致内地公民在内地赢了官司但是拿不到一分钱的赔偿款。
但对台湾同胞来说却没有这种后顾之忧,因为内地政府早在1998年5月22日就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单方面许诺对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提供司法协助,以此来保护台湾地区公民的合法权益。
内地公民在内地赢了官司但是赔偿款的案例,深圳龙岗律师网的律师就曾经遇到过:
2006年5月份,一名大陆公民甲与一名台湾籍公民乙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以技术入股,作价10万元人民币,乙以现金100万入股,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A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合作成立公司后,甲即积极履行约定,为A公司开发了全套产品。产品开发出来后,乙称为了产品能够顺利打入国际市场,他在台湾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开了一家B公司,将A公司产品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销往海外。由于甲搞技术出身,不懂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以A公司的行政、财务、销售等事务全部由乙负责,乙即将A公司的产品低价卖给台湾的B公司,造成A公司不盈利的表面现象。2007年10月份,甲发现了这一现象,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是乙此时已经偷偷的获得了甲的全部技术资料,于是要求与甲停止合作关系。因此,甲只好打算起诉乙。可是,要证实乙低价将A公司的产品卖给B公司,且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乙,甲必须提供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但是,因为中国内地与台湾没有相关的司法协助规定,此官司就陷入了死局,无法保证判决结果对甲有利。于是,甲只好继续与乙协商,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另外,媒体上还报道了一些跟台湾同胞在内地开厂的新闻,也值得我们留意。
2007年底,也就是很多工人起诉企业要求企业赔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闹得很凶的时候。那时有一则新闻,一名台湾人在龙岗开厂,工人起诉向其索要高额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台湾老板就趁工人春节放假回家之机卷款一走了之。而该厂厂房是租用别人,机器也已经陈旧了,根本不值几个钱,工人赢了官司又能怎么样?但是,如果该厂老板是内地公民,龙岗法院就可以找到他并强制执行。而因为是台湾人,中央政府都拿他没办法。
上面两则案例反映出,因为中国政府和台湾没有相关司法规定,所以导致两地的法律冲突,使内地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如果你有机会和台湾同胞做生意,请你在签合同之前将以下问题考虑清楚:“一旦发生纠纷,依据大陆现有的法律法规,我是否能及时实现我的权益?”如果不能,我们认为在交货、首款等程序上应该更加谨慎,或者寻找其他可以降低风险的方法(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