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天公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适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越演越烈,最令人震惊的莫过于前段时间发生的瓮an事件。而根据媒体对瓮an原公安局长的采访可以发现,瓮an事件的源头之一便是瓮an政府长期以来对当地群体性事件如拆迁安置赔偿、煤矿纠纷等滥用警力,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加之社会治安不好等各种因素,最后爆发了翁an事件。
或许,正是瓮an事件的爆发,引起了决策部门对地方政府动辄使用甚至是滥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担忧,最后促成了上述解释和规定的出台。
警察是政府的暴力机构,也是一个提供便民服务的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和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双重职能。一方面,警察可以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为市民提供其他政府部门所不能提供的便利,如消防、交通疏导、查找失踪人口、查找失物、出入境管理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武力制服犯罪分子,给市民提供一个优雅安适的社会环境。所以可以说,警察的暴力性和服务性既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统一的。而如何将这种对立性和统一性有机结合,给社会提供更多服务,就是最考验政府的难题之一。
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们附近的香港、澳门,我们看到政府是很好的将警察的服务性和暴力性结合起来了的,所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而在我国许多地方恰恰相反,许多地方政府非但没有发挥警察的服务职能,而且把警察的暴力职能“发挥”到平白无辜的老百姓身上,暴力执法,暴力拆迁,滥用警力保护利益集团的不正当利益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这些行为的结果当然是使警察失去了民众的信任,甚至使双方相互对立,使人民的护身符成为了人民的“眼中钉”,长此下去,警将不警!
所以说,这次解释和规定的出台也可谓亡羊补牢,犹为未晚,但愿各地政府能将其落到实处,促社会和谐更进一步。
但是,中国缺少的从来都不是什么“解释”、“规定”,缺少是实施这些“解释”、“规定”的法治环境。所以我们不要指望此次解释和规定的出台能够彻底改变滥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的现状。和谐社会,知易行难,同志尚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