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的搜索框输入“电脑”、“律师”、“法律顾问”“公司注册”等关键词后点击“百度一下”,就会出来相关的“搜索结果”。但是,你别以为这页“搜索结果”就是真正的搜索结果。如果你认真看一下这些“搜索结果”的右下方,就会发现上面有“推广”两个字,而真正的搜索结果在那个位置应该显示“百度快照”。为什么会有这个区别呢?
原来,显示“推广”两个字的其实并不是自然搜索的搜索结果,而是向百度交了“买路钱”(广告费)的广告主的广告链接。而如果你点击了这个链接,就打开了一个广告页面。而如果点击显示“百度快照”的链接,你打开的就是一个自然搜索的网页。
按照一般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规则,比如google,他们会用不同颜色的背景和明确的文字提醒用户,哪些是付费广告的链接,哪些是自然搜索的结果。这样就确保了用户的知情权,让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点击广告链接还是自然搜索结果。
如果没有做上述提醒,一般用户又如何能清楚哪些是广告链接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呢?
百度当然“知道”用户“不知道”这里的玄妙,于是来个偷梁换柱,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用户,向其兜售广告,实现其广告利润的最大化。为了描述方便,就称这种行为为“搜索引擎欺诈性广告链接”,简称“欺诈链接”。笔者认为,欺诈连接起码侵犯了三个人的利益。
第一,侵犯了使用搜索引擎的用户的利益。网民使用搜索引擎并不是为了浏览广告,而是希望通过搜索引擎找到自己想要找到的东西。比如输入“律师”二字的用户想要寻找“互联网上最出名的律师”,向该律师咨询相关事务。什么是“互联网上最出名的律师”?“互联网上最出名的律师”应该是根据搜索引擎自身的规则,没有人为干预的自然搜索的排名。很明显百度的欺诈链接违反了这一规则,仅仅将广告费的多寡作为其唯一判断标准,将支付了最高的广告费的“一般律师”伪装称“互联网上最出名的律师”,并用欺诈链接欺骗了用户。这样的行为,一是欺骗了用户的感情,欺骗了用户对搜索引擎的信任,二是浪费了用户的时间,三是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总之,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受到了最严重的侵犯。
第二,侵犯了广告主(即向百度购买欺诈链接位置的客户)的利益。表面上看来,这一观点似乎不能成立。但是认真分析后可以发现,广告主的利益也确实被侵犯了。我们知道,用户输入任何关键字,他想得到是一个自然搜索的结果,而不是一个人为干预的结果。而如果他打开一个欺诈链接后,发现这是一个认为干预的结果,他就有上当受骗的愤怒感,首先他会对百度的欺骗行为感到愤怒,而广告主作为这个欺骗行为的帮凶,也一样会让用户感到愤怒,这样广告主不但不能获得预期的广告效果,还适得其反,在用户心中留下极差的印象。而许多急功近利的广告主不顾这种后果,为虎作伥,与百度用这种方式合作,却不知道自己的企业形象也无形中被损坏了。
第三,侵犯了网站主(即在百度参与搜索排名的网站所有人)的权益。我们知道,每个网站主都希望自己的网站能够被更多的用户浏览,而参与搜索引擎排名能大大提高网站的浏览量,所以网站主会向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提交自己的网站,参与搜索引擎的排名。无论是百度还是谷歌,都口口声声的说自己有复杂而精确的网站排名系统,通过这一网站排名系统,用户能够找到他最希望找到东西。不错,事实确实是这样的。所以搜索引擎已经成为网民上网最重要的工具之一。而网站主与搜索引擎的这种合作,一方面方便网民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一方面提高了优质网站的浏览量,另一方面也为搜索引擎提高了大量的内容,为它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为它的广告盈利提供了坚实基础。因此,这种合作模式可谓是“多赢”的。
做过网站的人都知道,要想自己的网站排在前面,被更多的用户浏览,是需要付出巨大努力的,必须大力提高网站质量,不断地更新和增加网站内容,努力增强用户体验。即使这样,由于网站之间的激烈竞争,所以要将网站保持在前几名还是极其困难的。而正是这种激烈的竞争,逼迫各网站不断的改进网站技术和质量等,使得互联网水平不断的提高。但是,欺诈链接的出现,使得即使很垃圾的网站只需要向百度支付可观的广告费,即可轻松获得第一名。这种行为无疑是对那些依照百度的搜索引擎排名指引,兢兢业业的提高自己的网站质量,努力增强用户体验的网站主的极大的打击。而像“律师”、“法律顾问”等关键词很受广告主青睐,销售效果较好,所以第一页已经全都是这些关键词的欺诈链接,自然搜索结果就只能排到第二页了。百度这种利欲熏心,对正规网站的强制“变相降级”的行为,无疑是对各网站主最大的侮辱。
既然,欺诈连接的危害这么大,我们能否回避呢?对不起,你已经避无可避。因为,中国70%的网民都是使用百度,百度已经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占据了绝对的垄断地位。所以,作为网站主,我们不得不参与百度搜索排名,而参与百度搜索引擎排名,我们不得不接受百度欺诈连接等强奸式的流氓行为。
那么,我们就不能反抗吗?就没有法律能管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根据这依规定,占有中国搜索引擎市场70%份额的百度,已经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能构成垄断,所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见,现有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将百度这种行为囊括进去。这就使得百度在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侵犯网民、广告主、网站主利益的行为根本不受该法的制裁。且纵观中国法律体系的现有法律法规,也没发现其他能管制百度此种行为的法律。
笔者认为,从百度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占有支配地位这一角度出发,《反垄断法》应该是规制欺诈连接的最合适的法律,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将百度的这种欺诈连接行为囊括进去,保障网民、广告主、网站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搜索引擎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别再让百度之流成为《反垄断法》的漏网之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