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龙岗律师:保全不刁难,执行就不困难

日期:2008年12月10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浅探

“赢了官司输了钱”指的是在打完官司之后,因为被告没有了财产可能偿还债务,或者将财产隐匿、转移导致不能执行判决内容,也就是所谓的“执行难”。在实践中,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刚才所说的两点。就第一点来说,由于被告已经根本没有财产可供偿还,原告和法院再怎么努力也是白搭,这是一种客观情况,是不能为人的意志所改变的事实,是原告在交易之前不够谨慎所造成的市场风险,恶果自然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与他人及法院无涉。

但是,第二种情况却并非完全不可避免,即被告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或之后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隐匿、转移却是可以避免的,避免的方法其实也很简单,对原告来说,就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财产,而对法院来说,就是自行对固定资产进行查封(贴封条),或者通知银行、国土局、车管所等对被告的现金进行冻结、对其房地产、车辆船舶进行查封等,或者通知海关禁止被告出境等等。对法院来说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只要采取了这些措施,被告的财产及无法再隐匿、转移,而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只要拍卖查封的财产或者直接划拨冻结的存款即可,根本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也就是说,第二种情况的“执行难”是一种主观因素,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积极履行职责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在笔者的执业实践中,发现起码有一半“执行难”的案件均属于这种情况。

而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其实也简单,那就是法院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但是,法院也有自己的“苦衷”啊。所谓的苦衷,不过是担心“保全错误”,导致被告损失,要承担赔偿被告损失的责任。但是,众所周知,采取保全措施,不过是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查封其机器、房地产等等,这些措施根本不影响存款的利息、机器的生产、房地产的使用,即使有损失也是非常微小的。如,即使冻结被告的存款一年100万,也不过损失6-8万的利息。而实践中,如果要冻结被告的存款100万,法院基本上要求原告提供100万的财产作为担保。而实践中,由于原告已经被他人欠款,所以经济也容易陷入拮据状态,根本无力提供如此大数额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就驳回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这样,只要被告不是傻瓜,基本上都在诉讼过程中将财产隐匿或者转移了,最终导致了“执行难”的情况发生。此其一。

第二,许多法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有许多苛刻的要求,以用房地产提供担保为例,要求该房地产不能是已经抵押给银行进行房屋贷款的——试问,现在有几个人买房子一次性付款,所以这个条件就把一大批房产的担保功能去除掉了,导致很多原告有房子却不能用来做担保。又以汽车为例,可以说,虽然汽车也是大宗商品,且很多都买了保险,即使毁损、被盗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金,但是,实际上大多数的法院都不接受汽车作为担保物,除非,在担保期间把汽车停放在法院的大院内——试问,有几个人有一辆备用汽车。这样,又把一大批本来可以担保的原告给否决了。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大多数法院在以上两种问题毫不让步,导致一大批本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不能保全,最终导致大批案件“执行难”。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一大批案件都可以进行财产保全,那么一大批案件就不再“执行难”,相应地,整个法院系统的执行情况将得到大大改善,“执行难”将不再是一个如此大的法律问题甚至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因此,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最大程度的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是“阵地前移”,降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使更多的案件能够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法院积极履行诉讼财产保全职责,将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的现象消灭在萌芽阶段。

深入分析

阵地前移,降低财产保全门槛,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法院要转变观念外,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要跟上、配套。1994年通过的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规定》第12条第一句规定:“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很明显,该条规定与笔者上述倡议是完全矛盾的,或许现有“执行难”源头正是从这一规定这里产生的。该规定必须尽快修改、废止。

第12条第二句规定:“……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这一条,实际上给了各地方法院、法庭很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实践中往往就是“法官说了算”,而这种“谁说了算”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就给贪官污吏留下了很大的“寻租空间”。所以,统一、细化担保条件的工作也亟需加快加强,否则不但不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还给贪污腐败留下了很大的温床。

综上所述,或许也正是以上不合时宜的规定的存在,某些法院、某些法官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告百般刁难,最终不能采取保全措施,最终导致执行苦难。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保全不刁难,执行就不困难。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