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体系由1997年回归后予以保留的原有一部分成文法(如《商标条例》《版权条例》)、普通法、特区政府自行制定的《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版权条例》共同构成。另外,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1997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一般继续适用,因此,目前香港继续适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平伯尔尼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商标注册条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日内瓦公约》《商标图形分类维也纳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外还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澳门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体系主要由1999年12月13日生效的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制度》《规范有关电脑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等构成。
珠三角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国家统一立法、参加的国际条约、地方法规等构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所参加的国家公约与香港的基本一致,地方法规则有广东省《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学技术局和文化局对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进行行政保护;二是司法保护,于1994年2月成立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所以说,珠三角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制已经比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