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体例上,澳门和珠三角地区使用的法律属大陆法系,存在一部统一的继承法典,并有相应的单行法规与之配套使用;香港则在继承法律制度中呈现出英美法系的特点,成文法方面没有统一的继承法典,而是区分无遗嘱继承和遗嘱继承,分别制定单行法规,并就其他涉及继承的问题作独立规定。
香港现行继承方面的称谓法规有《遗嘱条例》《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遗属生活条例》《遗产承办条例》《遗产税条例》等。澳门主要有《澳门民事登记法典》《澳门公证法典》。珠三角地区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