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与乙互相斗殴,案发后,派出所民警认识甲,便打电话给甲,要求甲到派出所协助调查,甲即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并如实陈述案情。就在甲协助调查过程中,派出所确定乙伤情已达轻伤,于是派出所对甲实施拘留。
问题:
上述情况,甲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深圳龙岗律师网意见:
现有司法解释没有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自首作出界定,所以这种情况在法学实践中属于模糊不清的地带,在实践中经常引起混乱。我们认为,甲应派出所要求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时被羁押,跟通常的自首极其相似,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动”投案。
且如将这类情况认定为自首,实践中也有利于嫌疑人到案协助调查,方便公安机关的基层民警工作,有利于查清真相,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对此种情况,应认定为自首比较符合客观实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或个别规定严重滞后的问题,避免片面地理解和机械地适用刑法。”我们认为,上述情况是否属于“自首”这一问题上,应贯彻《意见》精神,将该情节认定为自首。
此外,在交通肇事案中,如肇事者在案发后应交警传召到交警处协助调查时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都认定为自首。上述案例中的情节与此极其相似,故也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例中甲具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