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阅读新闻
相关新闻
|
免费咨询
收藏本站,有备无患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
Digg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