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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惑与祸:执业困境渐露端倪

日期:2010年03月24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调查起因

  北京律师李庄并非第一个因“捞人”获罪的刑辩律师,为黎强辩护的法学泰斗赵长青,也并非第一个为涉黑嫌疑人辩护的名律师。然而,在重庆“打黑”进入司法环节之后,他们的遭遇似乎让刑辩律师陷入了一场整体性的“危机”,这场“危机”既有加大执业风险的可能:李庄最终获罪;又有声誉受损的成分:赵长青一度在民众朴素的善恶观中被描绘成“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刑辩律师们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深水之下的行业暗礁和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也渐露端倪。


“坚决不取证”?

  3月20日晚从广州赶回北京的律师杨学林,刚刚结束了一次令他极有成就感的开庭。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十人的证人名单,其中六名证人成功出庭作证,并且被审判长当场认定有效。这是他从业以来的第一次。

  杨学林估计,在同行当中,将“坚决不取证”当成座右铭执行的刑辩律师有70%到80%。几年前,他也是其中一员;现在,他开始进行一些“小心翼翼地尝试”。

  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是2008年施行的新《律师法》中明确赋予律师的权利,但在采访中,进行过刑事辩护的律师们,不约而同地对三者的难易程度进行了相同的排序:阅卷最易,会见次之,取证最难,尤其是“人证”。

  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反复诘问,这种港台影视剧中的场景在内地法庭上并不多见。例如“李庄案”一审时,8名证人无一出庭作证,仅由控方宣读了证人证言。

  然而,对于无法接受“质证”的书面证言,却很少有律师提出质疑。“证人不到庭,辩护律师完全可以质疑,上面的签名是不是真的?甚至到底有没有这个人?但是没有律师会这么做。” 杨学林说,“这已经是一个惯例,如果你这样做,那你比李庄还‘李庄’”。

  辩护律师不仅难以要求控方证人,也很难找到愿意出庭的辩方证人。“作证费时费力却没有任何补助,我们的传统也让老百姓不愿牵涉到官司”,律师刘辉说,“而且,我们现在基本上没有什么对证人的保护。” 在他接手的民事案件中,他的证人曾经被打过,他的当事人也曾经找人打过对方的证人,“面对公权力的时候,就更没有人愿意作证了。”

  此外,“人证”还极易给律师制造“雷区”。“如果证人跟我说的和跟检方说的不一样,法官通常会休庭”,他说,接下来,面对代表公权力的检控方和律师,证人很可能会重新做出有利于检方的供述,“那律师就危险了”。刘辉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控辩双方、法官、证人都到法院去当面谈,并且录音录像,留下一份“护身符”。

  上世纪80年代,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和公检法“平起平坐”。当时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的调查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而1996年《律师法》出台之后,律师变成了社会法律服务从业者,而律师的调查取证,必须得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人家不同意,你能怎么办?虽然我们说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对公权力的,而不是对律师的。”刘辉说。

  于是,律师们通常只能在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之中寻找漏洞,组织辩护。


“认真”你就输了

  尽管刑事辩护对抗性极强,但即便是在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也“没有哪个律师会盲目地去和公检法闹矛盾,除非你是个傻律师!”刘辉说。

  无论是为了当事人的眼前利益,还是为了自己长远的职业生涯,这种“较真儿”在律师们眼中,毫无用处。法律的确赋予了律师很多权利,但没有哪一条规定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解决。“我们的法律很多,但是却没有一部‘当法律不被执行时怎么办’的法律”,杨学林苦笑。

  在行业中浸淫多年之后,律师们的身段越发柔软。

  在一次赴外地办案时,当地的看守所所长拒绝杨学林会见当事人,理由是“办案人员不在”。争执无果,所长拂袖而去。杨学林没有继续较真儿,而是曲线救国。因为这个当事人身上不止一个案子,他就找到了负责另一案的检察官,“借光”完成会见。否则,连当事人都见不到,根本无法向家属交代。

  刘辉说:“刚入行的时候,我是个很认真很负责的律师,现在,我是个很负责但不那么‘认真’的律师。”现在,律师们更乐于选择庭外沟通,而非庭上的交锋。“不伤和气,庭前交流做得好,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是最好的;比如提前和检方探讨适用的罪名,拿你自己的意见去说服他,有时候甚至能让检方放弃起诉。”刘辉说,而一味追求庭辩效果,“做得过火了,让法官和检方下不来台”,则可能适得其反。

  在日积月累间,律师们也摸索出许多法庭之外的策略,比如联络学界权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案件进行研讨,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书》。至于效果如何,还得律师自己揣摩,“有的法官会觉得确实有道理,尊重专家的意见;也有的可能反而会不舒服:你还拿这个来压我?”杨学林说。

  更有“心计”的律师,甚至会打听主审法官甚至法院院长当年求学时的院校和导师,专门去请这些老师来参与研讨。

  不过,无论刑辩律师的身段多么柔软,依然无法避免和公权力代表的执业冲突中触发的风险。

  杨学林记忆中,最危险的一次办案经历是到北方某地,当时,他们已经是第三拨儿接手该案的律师。前两拨律师都在办案时遭到了不明身份者的殴打,其中第二拨儿律师遇袭后报警,当地110出警后,马上“护送”律师们离开,一直等律师们的车上了高速才返回。而杨学林和他的同事们最终也狼狈逃离,在他之后接手该案的律师,还没到达当地,就在大巴上被人围殴,受伤入院。

  “我只能把我能做的做到极致,做刑辩律师要在乎结果,但是不能太追求结果。”杨学林说。


  记者:在重庆“打黑”中,专门提到了北京律师争相赴渝接案的问题,为什么外地的当事人热衷于请北京律师到当地去办案?

  刘辉(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不敢说绝对,但是大多数北京律师的业务水平确实要比当地律师高,人脉关系也更广。

  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可否认有看中北京律师“关系”多的因素,有些当事人就是希望通过北京的律师,把案子往上面透一透。

  另外,我现在主要接一些弱势群体因为环境、土地等问题在维权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案件。有些案子在当地有了政治因素,当地甚至会给律师开会打招呼,让律师不要去接,那么当事人在本地根本找不到律师。

  记者:刑辩律师在法庭上解脱贪官、“黑老大”这样的“坏人”,即便知道这是公民的权利,但普通人从感情上仍然很难接受,那么这种辩护,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什么样的意义?

  刘辉:他是个“坏人”你还为他辩护?大多数非法律界人都不能接受。事实上,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是一个共同体,只不过他们的分工不同,作为公诉人,你就是要千方百计去追求当事人有罪;辩护律师也是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则根据法律进行裁判。三方是通过办个案,共同利用法律去维护公平和正义。

延伸调查

“捞人”的黑白之辩

  伴随李庄案发,“捞人”这个词频频见诸报端,并蒙上了一层灰影。这个在普通民众眼中颇有点神秘色彩的语汇,对于大多数刑辩律师而言,只不过是司法程序“取保候审”的通俗说法。

  北京各大看守所附近,都有不少打着律师招牌的小门脸儿,就近在嫌疑人家属中间招揽“生意”,而嫌疑人家属最迫切的诉求就是请律师帮忙“捞人”。 “一旦嫌疑人被‘捞’出来,即取保成功,最后又判了缓刑,就等于不用进去了。”律师刘辉说,因为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的刑期由被羁押之日算起,“取保候审”的时间也同样算在刑期之内,“取保”成功就意味着减少当事人在看守所内失去自由的时间。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取保候审”条件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律师在接手刑事案件时,只要符合条件,都会为当事人提出“取保”申请,但这个正常的司法程序却在现实中有些“变味儿”。

  有11年从业经历的刘辉,总结出了三条在正常情况下最容易“取保”成功的条件:第一,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第二,本地户籍且最终刑期很可能在三年以下;第三,情况极特殊者,比如残疾人、有重病的老年人等可能给看守所带来“麻烦”的嫌疑人。

  除此之外,其他情况的“取保候审”都不太容易获批。在他看来,可以理解的原因是“取保”会给案件侦办带来风险,“工作在第一线的公安干警真的非常辛苦,压力也大,他们好不容易抓了人,现在放了,万一跑了,去哪儿找?”而另一方面,也的确存在有人希望借此谋求灰色收入。

  在百度百科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的回答中,获选最佳的答案除了列举法律条款之外,还做了如下说明:如果案件刚开始侦查,嫌疑人已经被拘留,但是没有自首、立功、赔偿等情节的,申请取保候审,基本没有希望;如果已经逮捕,那么除了中国特色的“沟通”,就更不要奢望取保候审了。

  一边是迫切希望“把人弄出来、少遭罪”的嫌疑人家属;另一边是操作空间有较大弹性的“取保候审”,这样一来,律师或打着律师幌子吹嘘自己有关系的“诉讼掮客”们收钱“捞人”就有了市场。

  “其实,自称有关系能‘捞人’的‘能人’大多数并不是律师。”刘辉说,“而恰是这些人破坏了律师的整体形象。”

  每年,全国各地几乎都有因“捞人”引发的诈骗案。上周,北京大兴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件,而涉案者鲜有真正的执业律师。(张棻)

相关链接——

  李庄

  2010年2月,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获刑一年半。

  马克东

  2005年,辽宁涉黑案主犯宋鹏飞的代理律师,以“诈骗罪”获刑11年。253名广州、深圳律师曾联合上书司法部和全国人大,田文昌、陈兴良等法学家为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但马依然获刑。

  张建中

  2003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获刑2年。张建中曾经为成克杰、李记周等人辩护。落马时,张还是北京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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