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义乌九起虚假诉讼都有律师参与
2009年以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待公民、法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控告申诉,立案查办虚假诉讼案件9件,涉案金额近1000余万元。经审查,建议法院再审4件,提请上级院抗诉5件;经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追究刑事责任6人。据办案检察官介绍,9起虚假诉讼,均有律师参与其中,有的甚至主导了整个诉讼过程,起到了关键作用。
律师怎样参与制造虚假诉讼?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领域,一方诉讼当事人出于对抗他人正当诉权动机,与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另一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双方争议标的数额,形成虚假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并将虚拟的争议诉至法院,以期通过法院裁判加以确认,从而阻碍案外正当权利人对其财产主张权利的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有虚伪性,诉讼过程、结果在双方设定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并不实际参与诉讼,而是直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实践中,一些律师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于不顾,明知是虚假诉讼积极充当诉讼代理人。从所查办的相关案件看,当前律师参与虚假诉讼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律师明知他人冒用一方当事人名义提起虚假诉讼,受利益驱动,仍违规进行诉讼代理。如王某与马某等虚假借贷案中,王某一直在广西做房地产生意,因夫妻关系不和通过诉讼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其妻范某及女儿分得一套住房。其间,王某之母卢某为使儿媳得不到该房产,经与王某合谋,将自己欠马某等人的70多万元债务,恶意转至王某名下,并伪造了王某向马某等人借款70万元的“借条”,制造出70万元债务系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债务的假象。后卢某借故取得马某等人的身份证,背着马某等人,持伪造的借条,冒充马某等人委托律师代理起诉王某。律师明知来者与当事人不是同一人,按规定不应受理,出于“这案子标的比较大,能挣一些钱”的想法,接受委托实施代理,起诉后虚假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执行。致使范某母女所居住的房屋被拍卖,至今无处安身。
律师明知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制造虚假诉讼,表面上采取“回避”姿态,实则积极参与,进行代理。如季某与季某某等人虚假借贷案中,季某与季某某等人都是生意场上的朋友,彼此间存在100余万元的债务。2008年,季某因与他人债务纠纷,其财产被法院查封。为最大程度实现朋友之债,季某与季某某等人商量重写借条,在原借款基础上虚增300余万元“借款”,后双方共同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季某某等人在律师办公室伪造借条时,律师故意离开,待写好借条后返回,办理委托代理手续。随后,吴某代理季某某等人以季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约与季某达成协议,调解结案,并申请执行参与财产分配。此案经检察机关介入后,法院虽终结了执行,但因虚假诉讼,致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拖延一年之久。
律师与虚假诉讼当事人串通一气,接受原告方委托代理,却收取被告方交纳的代理费。如以放贷为业的骆某与王某等人虚假民间借贷案中,骆某因借出的巨款收不回来,无法偿还借入款项,为避免债权人起诉后面临近千万元的债务被执行,遂串通王某等人伪造了欠王某等人1100万元的借据。而后,骆某、王某等人找到一名律师,并相约携虚假借据到律师办公室办理委托手续,骆某付给该律师2万元的代理费,要求律师代理王某等人起诉自己,律师代理后积极活动,使虚假诉讼很快以调解结案,并按虚假标的实际进行分配,造成权益受损人上访不断。
应赋予检察机关民事侦查取证权
虚假诉讼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危害社会诚信。而执业律师参与其中危害性更大:首先,律师参与进一步助长了不法当事人的违法心理;其次,律师参与使得虚假诉讼更具欺骗性、隐蔽性,极易误导审判机关作出错误裁判;同时,错误裁判因律师参与很难纠正,从而极易激化社会矛盾。
为综合整治虚假诉讼行为,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律师法》、《律师执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有效监督、规范律师的从业行为;审判机关应提高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警惕性,严格、细致甄别、认定相关民诉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受律师误导作出有利于虚假诉讼者的错误裁判。对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刑律的,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公安机关都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通过立法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领域内的侦查取证权,解决民行监督手段单一、乏力问题。去年以来,义乌市检察院共受理针对虚假诉讼的控告申诉42件,经工作,查处9起,仅占五分之一左右,大量线索未能查处。究其原因,既有所控事实不存在、不确实的问题,也有根据现有法律框架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仅有调查权无侦查权,导致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而控告申诉人到检察机关控申前,大多经历了一年以上的“上告无门”,矛盾已趋于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