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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救助基金成都律师提出4条建议

日期:2010年05月3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原本已经滞后,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上书谏言,就是想让救助基金能够形成切实有效的救助。”昨日下午,5个沉甸甸的信封由成都寄往北京,收件人分别是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等中央五部委,寄信人“公民杜雪、亢颖”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的两位律师。针对今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存在的问题,他们向中央五部委发出了多条建议。这也是救助基金正式运作后,地方法律人士首次上书谏言。

  杜雪说,在具体实施环节上,由于社会救助基金存在规定不明确、申请人适应范围太窄等问题,造成目前一些可以得到救助的伤者被挡在救助范围之外。因此,他们决定通过信函的方式,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文单位的中央五部委发函谏言。这封谏言信名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几点建议》,共有3000多字,围绕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申请人资格、抢救费用内容及费用追偿等多个环节提出了建议。

  1、建立独立管理机构

  目前,各地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基本上都是由当地交管部门来设立管理中心,履行申请、审验和追偿等责任。一边放款出去、一边负责追款,而追款并不是交管部门惯常的本职工作。出于对本职工作之外的追款义务的担心,实际上将会削弱交管部门垫付救助款的热情和动力。

  杜雪、亢颖认为,交管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模式不合理,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管理,且应当将放款的权利和追款的责任适当分离。同时,试行办法中规定,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谁的名义起诉,是以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我国的立法应当赋予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公法法人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这在救助基金制度已开始实施的当下迫在眉睫。

  2、伤者也应允许申请

  对于申请人资质而言,目前,救助基金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在垫付丧葬费用时,可由受害人亲属提出申请,交管部门在事发3天内、医疗机构在抢救完成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却未提伤者及其家属作为救助基金申请主体的资格。救助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抢救困境中的受害人,但却排除受害人和其亲属申请救助的权利,交管部门如果不启动或不及时启动救助基金申请程序,困境中的伤者就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他们建议应明确受害人或其亲属作为救助基金申请主体的资格。

  3、自撞车祸伤者也需救助

  同时,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样一来,自撞车祸中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就被排除在救助之外。如果该车内人员同样因为经济原因,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就无法得到救助基金的帮助,杜雪、亢颖建议将该部分人员也加入救助范围。

  4、抢救费过万就垫付

  救助基金可设限额

  针对目前救助基金适应情况中“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这一条款,由于目前的伤人交通事故中,有大量的抢救费用都超过了1万元的保险限额,如果不对该类情况进行细化,超过的都找社会救助基金,再多钱也不够用,这也造成了目前针对该条进行救助基金申请的几乎没有。因此,两位律师建议,在该条后补充一个说明,有单位和相关街道单位证明当事人确无经济能力的,符合该条规定的,交管部门就应该及时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医疗抢救费用。为便于运作,可以对垫付的费用设定一个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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