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海纳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赔偿发明人谢岳桂和取得专利实施合法许可的深圳市秀得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日前,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深圳市中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侵权方武汉海纳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谢岳桂是龙城街道办工作人员,2004年体检时查出严重糖尿病,他在查找求医资料的过程中得到启发,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鼻用半导体发光二极管治疗头”,2006年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07年6月6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013548.0),2009年12月23日再获得发明专利权(专利号:200610033910.5)。谢岳桂的妻子唐金秀注册成立深圳市秀得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明方案制成“秀得亮健康灯”,并开始进行市场推广。
2007年10月,谢岳桂夫妇得知武汉海纳川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一种名为“鼻炎小灵通”的治疗仪,并在包装上打上了谢岳桂的专利号。在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谢岳桂于2008年1月在龙岗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购买一台“鼻炎小灵通”的治疗仪取证,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被告海纳川公司辩称谢岳桂的专利技术是公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布该专利技术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08年12月17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了谢岳桂的专利有效,最终为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