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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交通肇事案无罪、罪轻辩护

日期:2010年07月27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即是《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构成此罪,也同时包括具有驾驶资格、无驾驶资格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一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及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损害他人财产、身体,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话,不构成本罪,而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罪名。

【犯罪的客观方面】

1、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是交通肇事案的重要审判依据,但是法官仅应将其作为参考,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错误,法官可以不予采纳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即并非发生任何交通事故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量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律师辩护提示】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加害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表示对加害人充分谅解的,可以调解结案,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以作终结案件、免于起诉、免于处罚、缓刑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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