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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年轻律师?海南省律师条例修订草案遭炮轰

日期:2010年07月29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海南省司法厅日前公布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草案)》引起了律师行业的大地震,其中第三十三条对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引起了不少年轻律师的异议。他们认为“违背法律规定,违背律师行业竞争基本原则,违背公平公正,必将严重阻碍海南律师行业的发展,必将严重损害年轻律师的利益”。

“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被指“恶法”

7月22日,有网友在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栏目发表名为《海南司法厅乱搞歧视,老律师想垄断资源》的帖子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只要你是律师,你就可以参与任何审级任何案件的审理,不管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但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草案)》却规定,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涉嫌歧视年轻律师。

据了解,在《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三十三条为新增的条款,其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均可成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高级律师。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有律师认为,该条内容违背公平、扶强压弱,如获通过,当属恶法。

律师联名上书强烈要求删除

此条在海南律师界引起了不小的地震。记者采访的多名年轻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具备代理所有法院、所有审级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资格。该条禁止所谓的初级律师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出庭,禁止所谓的中级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庭,违背该三大诉讼法的规定。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定。《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无权对行政许可进行设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是根据《律师法》对律师设定执业许可,执业律师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执业后,依法享有《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利开展业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禁止所谓的初级律师、中级律师开展部分业务,与律师法相冲突。

据悉,已经有多位律师联名致信海南省司法厅和海南省律师协会,强烈要求删除该条内容。律师们在联名信中称,该条款不但会人为造成海南省律师与海南省外律师的不平等竞争,还会导致海南省内执业期限短的律师与执业期限长的律师的不公平海南省内执业期限短的律师与执业期限长的律师的不公平:律师分级制度以执业年限作为唯一尺度至少是最重要的尺度,其本身的正确性就很有问题。其也导致执业期限短的律师不能或极受限制开展高端业务,形成执业期限长的律师形成对高端业务的垄断。

司法厅称争议条款已被删除

7月23日,记者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上看到,由该协会发布的“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草案)》向广大律师征询意见的通知”称,“《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于1996年6月27日通过实施,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历经15年,我省经济、社会以及法律服务市场已发生了较大变化,该条例应予以修改完善。现将省司法厅修订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草案)》发给大家,面向全省广大律师征询意见和建议……”

记者当天从该网站下载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显示,第三十三条确实为“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的内容,修改说明称“出庭律师实行等级制度,是为确保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及其他省份的做法,拟对我省律师管理工作进行的创新。”

7月2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该处王处长表示,该草案并非正式文件,而且也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最终确定。

27日上午,王处长在接受本网及其他媒体记者采访时又称,这条(即三十三条)内容并不存在,当初海南省律协因为匆忙挂到网上的只是初稿,这一条在修正稿中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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