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共同促进深圳市龙岗区××村经济发展,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集体经济效益,增加村集体收入,经双方协商,同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以承包经营的方式合作开发凤凰村集体土地,现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村土地××平方米(附图,面积数以实际座标红线丈量为准)出租给乙方作厂房、仓储、宿舍及其他工业用途使用。
第二条 使用权限为30年,即从2010年 月 日至2040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自行负责该地块的青苗等附属物的补偿及填土工程,乙方在50年租期内给甲方一次性交补偿金为每平方人民币 圆整(¥ 元正),合计人民币 圆整(¥ 元正)。
第四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三日内,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补偿金的首期款80%,如首期款超过规定时间款不到帐,本合同自动作废。甲方在签字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该地块填好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付清补偿金余款的20%。如乙方使用二十日内尚未付清余款,视为乙方放弃,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五条 乙方应支付的首期款中××元应转账至以下账户:××。
第六条 乙方每年每亩向甲方支付地租人民币××圆整(¥××元正),每年合计人民币××圆整(¥××元正)。乙方必须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地租给甲方。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地租,即地租收取时间从2014年1月10日起开始收取,至本合同有效期终止。但乙方取得该地块土地证或地上建筑物房产证的,甲方不再收取地租。(乙方逾期缴纳地租,须每月缴交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金额不应超过尚未缴纳地租的50%)。
第七条 如乙方将该土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内容不得变更。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以该项目对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合同期前的土地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地块的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侵犯。但甲方不得以出让、转让、抵押、抵债等任何方式处置给第三方,乙方不得单方面收回甲方的承包经营权。
2. 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厂房、宿舍报建及房地产证、水电设施申报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上述证、照的主体以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的为准,但不得损害乙方的承包经营权。
3. 乙方施工时,如有村民投诉、阻挠等事宜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如有关部门查处违章建筑影响乙方施工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以上事宜导致乙方项目停工的,甲方免除乙方停工期间的地租,免除的停工期间地租,直接从下一年度的地租中抵扣。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合同期内乙方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土地范围内的一切投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该土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 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将该土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出租及转给继承人经营生产。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合同上签章确认,但甲方拒不协助的,不影响其效力。
3. 乙方应按税务、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缴内税收、工商管理费,其他费用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4.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导致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征收,双方都要无条件执行,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作任何赔偿。涉及征收事宜,由征收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该地块的安置补偿费用,乙方占95﹪,甲方占5﹪;对该地块地上建筑物等的补偿费,100%由乙方占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承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人士签置,日后双方法定代表人之变更,不影响本合同之效力及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期限内,因与国家法律规定,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或条款的其余部分的效力。对于无效条款或部分无效条款,双方应协商给予解决;以维持达成合同的原则,保持合同的贯彻及效力。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者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低于补偿金金额的20%。甲方违约的,其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宣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的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