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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群体性事件“去律师化”现象堪忧

日期:2010年08月28日 | 来源:转载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近年来,中国社会中各种群体性事件呈多发趋势,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但是,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机制中,依然沿用着传统的行政管控模式,不同程度地轻视甚至排斥律师的作用。应当看到,对律师作用的轻视实际上就是对法治原则的轻视,而这恰恰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群体性事件规模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主要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大多与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关。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律师参与群体性事件,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势必要损害政府的利益,这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定会全力阻挠。

“就征地而言,某些地方政府希望能够用最小成本完成征地任务,给予的补偿往往低于规定的补偿标准,而老百姓不懂法,也意识不到自己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不容易掀起大的波浪。而律师介入便不一样,老百姓在律师指导下会积极维权,律师因此会成为一些政府的‘眼中钉’。”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君教授解释说。

“现在的问题在于政府的价值取向,维权者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可能并不知道自己享有更多的权益,某些政府部门正是希望维权者‘无知’,而律师让维权者清醒。”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抱有同样观点,认为政府的这种价值取向并不明智。

正因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将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视为和政府对抗,动辄采用不理性和非法的方式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予以限制。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表示,有些律师缺乏处理复杂案件的执业素养和能力,在受理群体性事件后,多会鼓动当事人采取非法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给维稳带来压力,因此激发了有关部门对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的成见和不信任。

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被迫通过非理性、非法治甚至暴力的方式寻求解决,而这种救济方式不但无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引起更大的反弹和社会不稳定。

“律师的介入不是和政府对抗,而是作为处理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正当表达弱势群体的诉求来缓和矛盾,化解对立情绪,有助于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维护和政府的依法行政,从而实现真正的维稳。”法律工作者秦悦民说。

拒绝代理群体性事件,在律师界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司法“惯例”。记者曾采访过多位诉讼律师,所有人都表达了不愿意代理群体性事件的想法。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除了政府方面的排斥以外,制度上对律师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障碍也是一个紧箍咒。

2006年5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涉及的是群体wwww性事件这一敏感问题,而《意见》本身亦成为引起激烈反应的“敏感问题”。社会各界对此争议十分激烈,对《意见》持反对意见态度的律师也不在少数,而且各有各的反对观点。

有的律师认为,《意见》的出台是限制了律师的手足。律师在面对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时候,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失去了独立执业资格,而是要依托于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来作出相应的选择;也有的律师认为当前大多数中国律师是在为温饱而奔波,在《意见》的指导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是将律师推上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意见》出台后,近年来最明显的感觉是‘群体性事件’被夸大。原来定义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要件是委托人在十个人以上,现在委托人达到三个人以上的就可能被定性为群体性事件或者敏感性案件。”朱明勇分析说,“这说明律师主管部门的管理更严格了,稍有敏感的案件都要备案。”

但是,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种“备案”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意见》实际上与法律的精神要义相悖,将会影响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的实现,并且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考虑到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律师协会对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通过备案的方式予以指导是必要的,可以避免个别律师的不理智行为,也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律师介入这些案件给予支持,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治的精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对受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采取不法行为。”作为《意见》初稿的倡议人和起草人之一的著名拆迁专家王才亮告诉《方圆律政》记者,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备感压力,但主张用《意见》规范律师执业的初衷不改。

自《意见》出台以来,业内人士围绕该《意见》的争论就没有间断。《意见》规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群体性事案件必须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备案,以及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向司法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已经在实践中被解读为对律师受理群体性事案件的限制。

然而事实上,对应否备案的争论似乎是毫无意义的,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记者调查了多位律师发现,律师并没有在“备案”环节受到压力而不能代理案子,上报只是一个形式,对律师办案的真正阻力体现在办案过程中。《意见》中规定律协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有权了解并监督律师办案情况,这给律师独立办案留下了隐患。

“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会通过走动关系,促使律师主管部门‘施压’于律师,为律师办案设置障碍或者强令律师退出案件。”在记者调查中,不少律师都有这样的经历。

“目前,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制度有缺陷,对律师保护不周。应鼓励和支持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并将其引导到群体性诉讼中,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冲突。”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何兵指出,制度上的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律师正常执业,也变相地促使群体性事件向极端方向发展。

近年,群体事件屡见报端。仅2005年《社会蓝皮书》就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群体性事件数量由每年1万余起增加到6万余起,参与人数也由每年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剧增的群体性事件,给维稳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群体性事件之所以没有能够很好解决,酿成事端,根子就在于政府冷硬横推,将合法的利益诉求机制“堵死”,导致法律“失灵”。当弱势群体在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的时候,只能诉诸私力救济手段。

杨小君教授认为,减少弱势群体诉诸极端私力救济手段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便是,党政机关、律师主管部门要给予律师参与群体性维权尽可能的支持。“律师不介入,更容易使矛盾激化为群体性事件。现在有些政府官员见识短浅,只看见眼前的利害得失,不明白律师实际上是维稳的重要力量。”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司法部对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也给予了极大重视。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多次在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指导工作。

据内部人士透露,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也是2010年全国律协主抓的几个专题之一。2月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地律师协会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将继续完善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各项制度,并提出要进一步修订《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希望律协能够提出更多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而不是沿袭之前的论调。”不少律师这样坦言。

“显然,只追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不足是不公正的,作为律师也应该为更好地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尽力。”杨小君教授说。

“这就要求律师要明确办理群体性事件的动机,并把握好底线。”王才亮解释说,律师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积极促成群体性事件的妥善解决为目标。而律师作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一方代理人,注意不要去放任矛盾发展,更不能激化矛盾、扩大矛盾,这便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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